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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虹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6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董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
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有利于募投项目更高效的实施,引入了实力雄厚的战略合
作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负面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其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董独立意见


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0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王明进              孙燕红            李金宝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