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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虹普: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10-08  

                        证券代码: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2021-06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0 人,实际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813,862 股,占公司
目前股本总额的 0.26%。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
资者注意。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20名激励对象办理813,862股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从二
级市场回购的共计 110.00 万股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1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
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9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张建仁         董事、副总经理          3.00            2.73%            0.02%

      蔡贺玲              财务总监           3.00            2.73%            0.02%
                     董事、副总经理、
        韩梅                                 2.00            1.82%            0.01%
                       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02            92.73%            0.61%
             (18 人)
               合计(21 人)                110.00          100.00%           0.6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14 元。
    4、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解除限售期
                   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40%

                                              2/9
   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
一并回购。
    5、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0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净利润。公司未满足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
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3/9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
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
年 8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网进行了公示。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9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
    4、2018年10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
案》、《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9
    5、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自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4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9月3日,上市日为2018年9月26日,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9月25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5/9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的
                                                               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足解除限售条件。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 司   2020    年 净 利 润 为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75,487,760.11 元,2017 年净利润
60.00%;                                                      为 90,330,546.27 元;相比 2017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     年增长率为 94.27%,满足解除限
的净利润。                                                    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
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
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0 位激励对
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象 个 人绩效 层面 考核 结果 均 为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     “优秀”或“良好”,本期个人层面标
(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准系数为 1.0。20 位激励对象均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评价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6/9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
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施的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8年9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以167,166,2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9.015434股,共
计转增150,707,654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于2018年10月17日实施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过调整,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由1,100,000股调整为2,091,698股,授予价格由14.14元/股调整为7.44元/股。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元(含税))、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实施后授予价格由7.44元/股调整为7.19
元/股。
    鉴于1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内因个人原因
离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9,932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手续。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
在差异。

   四、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2、本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3,86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6%。
    3、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具体解除限售的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占已授予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总   售限制性股票
                              (股)     数量(股)       量的比例   数量(股)

                                       7/9
    张建仁   董事、副总经理    57,046           22,818    1.12%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1,977,606     791,044       38.88%      0
        员(19 人)
        合计(20 人)         2,034,652         813,862   40.00%      0

    注:
    (1)部分数据尾数偏差因小数点四舍五入所致。
    (2)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
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其买卖股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2020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20名激励对象参与了公司2020年度绩效考核,根据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20人考核评级均为“优秀”或“良好”,本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意见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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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2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813,862 股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0名激励对象在对应的考核期内公司业绩
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具体情况及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后续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联虹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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