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8-2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
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
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
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的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子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存在两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
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
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
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
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
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
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
用审批手续。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
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
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
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
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三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
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适用
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 超募的基本规定: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
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
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
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综合、经济效益综合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
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 偿还银行贷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
(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七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综合与已披露的情况是否发
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布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以下情况须做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
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并按照信息披露制
度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
露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是
否存在困难、障碍或损失做出说明。
第六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发行申请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
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加快结构调整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支持
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
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
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董事会审议通
过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后,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及时披露,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的,相关决议应在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
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
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
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
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
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投项
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
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
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
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办法的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