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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虹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董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其他任何法人单位
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对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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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2、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
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
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
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4、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进
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
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价格的调整。

       五、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37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
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
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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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为 3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 412,634 股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六、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
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公司相关议事规则
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股东利
益并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明进      孙燕红      李金宝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