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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虹普:信息披露制度2022-08-2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

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
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披露。

    第九条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
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 日内,将季度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交易所。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

期及上年同期营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

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

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

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

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

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

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

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出现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

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

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上市

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

《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投资者尚未得知该等重大

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

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

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

露相关事实。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应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业务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

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的,需要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公告。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及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

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一旦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

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

    (四)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

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

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

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发布公告及提交相关文件。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披露提交相

关文件。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

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

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

相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

始。交易所安排的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告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

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

原因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

户,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比例、

使用资金总额等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差异的,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对差

异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

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

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

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

按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

展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

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十六条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

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

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六十七条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

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

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

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

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

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

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

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

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

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

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

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

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

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七十三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

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

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五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

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根据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

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

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

    第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

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

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到投融资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

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

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

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

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

投资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投融资部具体办理,并指派两位以上人员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

给予配合。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

题及时回复、报告: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

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

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

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