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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浪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18-105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以通讯方
 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董事 7 人,其中现场表决 3 人,
 董事周国忠先生、沈同仙女士、祝祥军先生及周新宏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
 由董事长杨建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开合法、有效。经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环保产业并购基金投资总额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目前环保产业投资前景一片大好,公司本次将对南京雪浪金盈
 环保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金额由 9,000 万元调整至 10,800 万元,
 主要是为了促进业务更好的开展,从而为推动公司外延式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保
 障,进而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更好的回报投资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事项。

    《关于调整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环保产业并购基金投资总额的公告》详见创业
 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赞成票:7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祝祥军先生任期即将届满,其任期届满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将低于董
 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无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祝祥军先生将自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公司对祝祥军先生在任期间的勤
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需增补一名独立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现提名孙新卫先生(其简历
详见附件 1)为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该候选人须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方可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上述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及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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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公
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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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
    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3 亿元,授信种类包括
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证及项下融资、进口开证、进出口
押汇及代付、非融资性保函等各类银行业务,授信期限为 2 年;
    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1 亿元,授信种类包括但不
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授信期限为 2 年;

    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授信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授信期限为 2 年。

    向上述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其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
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
的融资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的
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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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事项。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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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
附件 1:

                             简   历


    孙新卫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大
学,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合伙
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顾问,中电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无锡国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氢电新能源有
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孙新卫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孙新卫先生已于 2011 年 11 月取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附件 2: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履行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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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购之日起 10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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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或者注销。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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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