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祯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5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祯环保”)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安昕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国祯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等相关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额度共计不超过人民币
13,823.14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有
助于解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需求,促进各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在
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
独立董事:任德慧 叶蜀君 俞汉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