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祯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7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祯环保”)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公司聘任常先米先生担任总经理,常先米先
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限制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亦未有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的根本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常先米先
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任德慧 叶蜀君 俞汉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