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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祯环保: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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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623 号

 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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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
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
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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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3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
新区创新大道 2688 号中新网安大厦 1611 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松珊
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347,114,4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17,576,18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22%。

    其中,根据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
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安徽
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公司 44,649,515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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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给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12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129,538,3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5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计 10 名,代表股份 277,6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
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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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080,1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34,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43,319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49%;34,300 股
反 对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的中 小投 资 者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12.355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6,075,7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345%;5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70,985,625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4,519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731%;53,100 股
反 对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的中 小投 资 者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19.126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王堤、王银仓、叶东、王利娟、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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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龙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王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6,880,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

    表决结果:通过,王堤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 选举王银仓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6,880,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

    表决结果:通过,王银仓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 选举叶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6,880,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

    表决结果:通过,叶东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 选举王利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6,880,7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

    表决结果:通过,王利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5 选举李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6,880,6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

    表决结果:通过,李炜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6 选举王银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6,880,6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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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王银龙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刘纪鹏、郭勤贵、俞汉青担任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1 选举刘纪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46,880,6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

    表决结果:通过,刘纪鹏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 选举郭勤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46,880,7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

    表决结果:通过,郭勤贵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3 选举俞汉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46,880,6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

    表决结果:通过,俞汉青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李松珊、李松筠、齐连澎担任公司第七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1 选举李松珊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75,885,1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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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李松珊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2 选举李松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75,885,0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4796%。

    表决结果:通过,李松筠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3 选举齐连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75,885,05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4796%。

    表决结果:通过,齐连澎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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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叶剑飞




                                           经办律师:侯    婕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