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节能国祯: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2021-11-18  

                        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节能国祯        公告编号:2021-085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国祯转债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国祯转债”将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 10 张债
券(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3.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23 日

   3、除息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

   4、付息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

   5、“国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
年 1.3%、第五年 1.5%、第六年 1.8%。

   6、“国祯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23 日,凡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
年 11 月 2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

   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国祯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GZEP-CB

     3、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02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970,000 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970,000 张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7 年 12 月 25 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8 年 5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
第四年 1.3%、第五年 1.5%、第六年 1.8%

     11、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国祯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票面利率为 1.3%。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5、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世纪评级”)对“国祯转债”发行进行评级,根据新世
纪评级出具的《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新
世纪债评(2017)010421 号)、《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18)100227 号)、《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19))、《中节能国祯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 新 世 纪 跟 踪 (2020)
100346)、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新
世纪跟踪(2021) 100315),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国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票面利率为 1.3%,每 10 张“国祯转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3.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国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0.40 元;对于持有“国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和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3 元;对于持有“国祯转债”的其
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13 元(含税),其他
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三);

   3、付息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11 月 2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国祯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
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国祯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作出决定,将前
述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688 号中新网安大厦 1619 室

   咨询联系人:艾娟

   咨询电话:0551-65324976

   咨询邮箱:gzhb@gzep.com.cn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