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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节能国祯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3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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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688 号

  致: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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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3: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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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创新大道 2688 号中新网安大厦 16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堤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系 统 进行 网络 投 票的 具体 时 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交 易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218,207,18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1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17,576,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285%。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公司 116,988,133 股。其中,根据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
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安徽国
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公司 44,649,515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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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2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7 名,代表股份 63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0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63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0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
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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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7,820,0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6%;294,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8%;93,0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43,9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529%;294,1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086%;
93,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85%。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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