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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比森: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4-10-2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4 年 10 月




                                                                            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丁彦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姚森山声明:保证季
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元)                                 1,093,399,990.50                     662,418,657.16                      65.06%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
                                              686,418,001.36                      347,839,287.60                      97.34%
东权益(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
                                                        8.7297                           5.5073                       58.51%
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38,733,237.71                      19.47%           710,015,519.35               43.13%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32,261,618.69                     -7.91%          109,851,127.32               31.69%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128,170,790.85               -1.18%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                        --                               1.6300            -20.62%
额(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844                   -12.66%                    1.6495             24.9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844                   -12.66%                    1.6495             24.9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84%                    -50.07%                    25.19%            -12.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5.38%                    -52.23%                    24.05%            -13.35%
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2,313,263.0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2,904,769.00 委托银行保本理财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636,287.64 主要系厂房转租收支

减:所得税影响额                                                                  878,147.9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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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976,171.69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重大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LED显示屏行业目前正处于行业整合期,部分中小企业逐渐被市场淘汰,同时行业内的并
购重组也在加快,市场份额向具有品牌、渠道、技术、资金和规模的企业集中,尤其是向行
业内上市公司集中,行业内竞争在加剧。LED照明由于门槛不高,新的竞争者不断涌入,市
场份额分散,价格竞争成为主要竞争手段,市场呈现同质化的竞争格局,导致产品价格持续
下降。未来,在LED显示屏领域,若本公司不能持续巩固并扩大竞争优势,则可能面临被竞
争对手超越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在LED照明领域,如果公司不能
形成自己的独特竞争优势,则很难获得快速发展。
     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积极研发新产品(如丰富小间距系列产品)和提高公
司现有产品的性能,巩固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大营销和市场推广力
度,尤其是加强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继续保持和扩大海外销售的领先地位。公司将充分利
用上市带来的品牌效应、资金优势等,不断的推进产品、技术、渠道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创新,
继续扩大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二)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LED应用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随着近年来 LED产品应用日趋普及,上游外延片
和芯片行业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产能扩张、成本下降,由此给中下游封装和应用产品的降价
提供了较大空间。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下降,LED产品市场价格呈现下降趋势。公司LED全彩
显示屏产品2011年、2012年及2013年每平米平均售价分别为10,802.39元、10,534.97元和
9,974.72元,平均售价2013年较2011年下降7.66%。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相关产品价格的
下降将成为LED应用行业发展中的必然趋势,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则将加剧这一趋势。由
此,公司面临着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风险。
     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及产品创新,通过差异化的产品策略,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
力和盈利能力。
(三)国际业务拓展风险
     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海外市场是公司最主要的市场,公司LED显示屏等产
品已销往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27,493.53万元、44,634.59万元和58,182.0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6.23%、
71.57%和79.75%,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相对于境内市场,
境外市场的政治、经济环境较为复杂。商业环境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加剧等都可能加大公司
国际业务拓展及经营的风险。
     公司将继续加大国际业务拓展投入,通过在海外设立机构,提供本地化服务和支持,加
大渠道开拓力度,巩固和扩大国际业务优势。同时,公司将加大国内市场开拓的投入,使国
内市场业务占比得到合理提升,以分散海外市场拓展的风险。
(四)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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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LED全彩显示屏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自2008年12月起由13%上调至14%,自2009年
6月起从14%再次上调到17%。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27,493.53
万元、44,634.59万元和58,182.08万元,2011-2013年内公司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1,672.26
万元、3,067.49万元和5,591.73万元,占当期净利润比例分别为28.87%、30.32%和48.92%。如
果将来国家对相关产品出口退税率下调幅度过大,可能对公司产品出口销售的盈利水平造成
不利影响。

三、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7,267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丁彦辉             境内自然人            25.65%        20,167,066        20,167,066

任永红             境内自然人            19.24%        15,125,303        15,125,303

邓江波             境内自然人            19.24%        15,125,303        15,125,303

深圳市大艾投资
                   境内非国有法人         7.12%         5,601,962         5,601,962
有限公司

天津富海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中心     境内非国有法人         3.75%         2,950,366         2,950,366
(有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
南方绩优成长股
                   其他                   1.16%           912,971          912,971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全国社保基金一
                   国有法人               1.16%           912,971          912,971
一六组合

魏巍               境内自然人             0.82%           642,242                  0

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企业年
                   其他                   0.67%           528,437          254,000
金计划-中国工
商银行

李东璘             境内自然人             0.53%           418,339                  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魏巍                                                                       642,242

李东璘                                                                     418,33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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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宁                                                                       377,700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蕴 55 期
                                                                           283,731
(季胜)集合资金信托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274,437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焦胜军                                                                     257,000

陈智明                                                                     200,590

魏娟意                                                                     198,336

彭秋和                                                                     195,000

孙惠明                                                                     156,100

                                   1、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
                                   且为一致行动人。为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关系、保证公司的持续高效运营,三位股东于
                                   2011 年 8 月 1 日签订《共同控制协议》以确认并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该协议
                                   确认:自公司设立至协议签订之日,三方一直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采取相同
                                   意思表示、一致表决的方式,实施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共同控制。同时,三位股东在协
                                   议中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后 60 个月内,三方在向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及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
明                                 将继续通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决的方式,实施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共同控制。
                                   凡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即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由股东或董事决策的重大事项,三方将先行协商统一意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三方
                                   共同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或)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对股
                                   东大会、董事会的审议事项投票表决。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则三方同意按照丁彦辉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2、公司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公司无法获悉。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       股东 魏巍 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0 股,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如有)                           保证券账户持有 642,242 股,实际合计持有 642,242 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期解除限售股 本期增加限售股
     股东名称      期初限售股数                                     期末限售股数        限售原因      解除限售日期
                                        数              数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治核                                                                       首发后个人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202,240                0               0         202,240
心成长股票型证                                                                       售股            日
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首发后个人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南方绩优成长股           912,971                0               0         912,971
                                                                                     售股            日
票型证券投资基


                                                                                                                      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
                                                   首发后个人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治趋势精选灵活          75,117   0   0    75,117
                                                   售股            日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254,000   0   0   254,000
传统-普通保险                                     售股            日
产品

中国人寿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254,000   0   0   254,000
-传统-普通保                                     售股            日
险产品

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企业年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254,000   0   0   254,000
金计划-中国工                                     售股            日
商银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传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统-普通保险产         254,000   0   0   254,000
                                                   售股            日
品-005L-CT001
深

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分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254,005   0   0   254,005
红-个人分红                                       售股            日
-005L-FH002 深

中信证券股份有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249,194   0   0   249,194
限公司                                             售股            日

中信证券-中信
-中信理财 2 号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94,630   0   0    94,630
集合资产管理计                                     售股            日
划

中信证券-中信
-中信证券稳健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78,859   0   0    78,859
回报集合资产管                                     售股            日
理计划

中信证券-中信
-中信证券股票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47,315   0   0    47,315
精选集合资产管                                     售股            日
理计划



                                                                                    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全国社保基金四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346,698   0   0     346,698
一八组合                                              售股               日

全国社保基金一                                        首发后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912,971   0   0     912,971
一六组合                                              售股               日

                                                      首发前个人类限 2017 年 7 月 31
任永红              15,125,303   0   0   15,125,303
                                                      售股               日

                                                      首发前个人类限 2017 年 7 月 31
邓江波              15,125,303   0   0   15,125,303
                                                      售股               日

                                                      首发前个人类限 2017 年 7 月 31
丁彦辉              20,167,066   0   0   20,167,066
                                                      售股               日

深圳市大艾投资                                        首发前机构类限 2017 年 7 月 31
                     5,601,962   0   0    5,601,962
有限公司                                              售股               日

天津富海股权投
                                                      首发前机构类限 2015 年 7 月 31
资基金管理中心       2,950,366   0   0    2,950,366
                                                      售股               日
(有限合伙)

合计                63,160,000   0   0   63,160,000          --                --




                                                                                       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序号       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变动比率                  变动原因说明
   1       货币资金      421,134,326.96      179,347,442.82       134.81% 主要系公司股票发行及销售回款增加所致。
   2       应收票据            500,000.00        120,000.00       316.67% 系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增加所致。
   3       预付账款       32,322,992.77        5,007,407.01       545.50% 主要系公司采购设备、原材料预付款增加及
                                                                          预付公司厂房租金所致。
   4      其他应收款      18,804,941.86       12,969,333.60        45.00% 主要系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加所致。
   5         存货        146,204,932.70       95,228,316.30        53.53% 主要系公司销售增长,公司原材料采购、在
                                                                          产品以及产成品增加所致。
   6     其他流动资产    145,000,000.00      105,000,000.00        38.10% 主要系公司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7     长期待摊费用          522,184.89      1,429,552.38       -63.47% 主要系费用摊销所致。
   8     其他非流动资     19,074,474.10          -                -       主要系公司预付惠州厂房工程款所致。
              产
   9       应付账款      180,808,507.38      135,953,312.53        32.99% 主要系公司销售增长,原材料采购增加所
                                                                          致。
   10      预收账款      108,354,250.99       57,440,711.41        88.64% 主要系公司销售增长,预收客户账款增加所
                                                                          致。
   11      应交税金       -7,160,860.56        8,579,660.32      -183.46% 主要系外销收入增加,出口退税增加所致。
   12     其他应付款      19,745,047.98        3,989,004.69       394.99% 主要系部分老股转让款尚未支付所致。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
  序号       项目       报告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变动比率                  变动原因说明
   1       营业收入      710,015,519.35       496,075,436.28       43.13% 系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销售订单增加所致。
   2       营业成本      467,005,235.95       311,700,152.27       49.83% 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营业成本也相应
                                                                          增加。
   3     营业税金及附      5,845,523.52         3,609,560.10       61.95% 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应交税金及附加
              加                                                          也相应增加。
   4       销售费用       64,178,369.96        44,408,233.33       44.52% 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增长,销售工资及提
                                                                          成、奖金等有所增加,其他销售费用也相应
                                                                          增长。公司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与去年
                                                                          同期相比基本持平。
   5       管理费用       56,284,096.65        39,173,678.31       43.68% 主要系营业收入的增长,相应管理成本增加
                                                                          所致。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与去年
                                                                          同期相比基本持平。


                                                                                                                   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6      财务费用        -5,441,065.11       2,028,269.53     -368.26% 主要系公司资金规模增加,存款利息增加所
                                                                        致。
   7    资产减值损失      -1,363,222.64        -172,737.36      689.19% 主要系公司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8      投资收益         2,904,769.00                  -              - 系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序号       项目       报告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变动比率                  变动原因说明
   1    销售商品、提    751,373,440.62      521,901,429.39       43.97% 系公司营业收入增加,收到客户货款增加所
        供劳务收到的                                                    致。与营业收入增长比例基本相符。
            现金
   2    收到的税费返     51,850,992.95       39,866,516.73       30.06% 系公司外销收入增加,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增
             还                                                         加所致。
   3    购买商品、接    503,322,656.51      300,063,023.75       67.74% 系公司营业收入增加,采购原材料等增加所
        受劳务支付的                                                    致。
            现金
   4    支付的其他与     82,424,148.02       55,741,402.60       47.87% 系公司营业收入增加,支付的各项费用等开
        经营活动有关                                                    支增加所致。
           的现金
   5    收回投资收到    623,000,000.00         -                -       系公司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到期收回金额。公
           的现金                                                       司银行保本理财业务系于2013年10月开始。
   6    取得投资收益      3,129,508.72         -                -       系公司收到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益。
         收到的现金
   7    投资支付的现    663,000,000.00         -                -       系公司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金额。
             金
   8    吸收投资收到    260,661,700.00         -                -       系公司股票发行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
           的现金
   9    收到其他与筹     82,672,100.00         -                -       主要系公司股票发行代收的老股转让款等。
        资活动有关的
            现金
  10    支付其他与筹     61,380,239.17        9,069,334.22      576.79% 主要系公司股票发行代为支付的老股转让
        资活动有关的                                                    款等。
            现金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

1、公司进一步加强市场开拓力度,销售情况持续良好,营业收入稳定增长。2014年1-9月,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1亿元,实现净利润1.1亿元。由于公司在2014年上半年订单大幅增长,深
圳原有的生产场地已经严重制约了公司产能的扩张。同时,公司惠州工业园一期工程已经建
设完成。为了打破产能瓶颈和有效利用资源,公司从8月开始加快了深圳原有显示屏生产线向
惠州工业园搬迁的进度,公司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基本完成了生产线的搬迁。由于产线的搬
迁,影响了产能和交期,进而影响营业收入。目前,搬迁后的惠州显示屏生产线已恢复正常,
为第四季度的业绩提升奠定了基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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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今年以来不断加快国际化的步伐,在香港设立了公司,并在筹划设立巴西公司、迪拜
公司、俄罗斯公司等,加强已设美国公司和德国公司的运营建设和团队建设,不断派遣员工
到海外公司工作并在当地招聘员工,推动服务的本地化,全球范围内进行艾比森工程师ACE
的认证,显示屏海外销售继续保持快速增长,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75亿元,同比增长
43.47%,继续保持行业出口领先优势。显示屏国内销售发展势头强劲,1-9月实现营业收入1.04
亿元,同比增长52.88%,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3、显示屏小间距系列产品线持续不断丰富,产品质量、性能获得市场高度认可。公司小间距
产品在2014年9月召开的天津达沃斯论坛和意大利卡地亚当代艺术基金会中心等重要场所使
用。2014年1-9月,公司小间距系列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约1.1亿元,同比增长约230%。
     未来,公司将持续通过技术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利用公司人才、
技术、品牌、管理和资金的优势,加强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同时,在快速扩
张的过程中,加强成本的控制,保证公司的盈利水平。
重大已签订单及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数量分散的订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有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进展顺利,陆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1、新的X系列户外高端显示屏研发项目完成,新开发的户外高端显示屏实现了超低功耗,功
耗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50%,10000nit每平米功耗仅有400W,达到世界领先水平,部分产品的
功耗已经完全能够媲美美国达科公司的产品。
2、A系列间距1.6和1.9的户内小间距产品研发已经完成,新的产品拥有卓越的显示效果和高
可靠性,采用全方位的4K系统集成解决方案,A1.9的可视角度达到170度,属于世界领先水
平。
3、公司第三代色度校正技术研发取得突破,校正效果达到亮度误差小于0.2nit,色度误差小于
0.15%,属于世界领先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前五大客户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客户1                    37,918,727.84             5.34%   28,793,218.44                5.80%
客户2                    27,933,267.12             3.93%   17,887,900.49                3.61%
客户3                    27,693,499.58             3.90%   17,563,718.76                3.54%
客户4                    19,155,842.52             2.70%   15,553,809.95                3.1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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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5                  14,986,243.06           2.11%       13,887,898.85                 2.80%
合计                  127,687,580.12          17.98%       93,686,546.49                 18.89%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前五大客户名单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相比,只有一个客
户仍保持在前五名,存在较大变动,主要是由于公司按订单生产产品,不同客户需求产品及所需时间较难确定,且客户群体
数量较多,因而出现不同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排名变化。前五大客户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年度经营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强化内部管控,积极开拓国际
和国内市场,继续扩大市场份额,企业竞争力和行业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经营业绩
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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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权激励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
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一、如公司股票
                                                 挂牌上市之日
                                                 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其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
                                                                                                   截止公告之日,
                                                 年末公司股份     2014 年 07 月 15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公司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总数,下同)情 日
                                                                                                   该承诺。
                                                 形时(若因除权
                                                 除息等事项致
                                                 使上述股票收
                                                 盘价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
                                                 比性的,上述股
                                                 票收盘价应做
                                                 相应调整),本
                                                 公司将依据法
                                                 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



                                                                                                                  13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审议
                               <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的
                               议案》的相关规
                               定履行回购公
                               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时,如
                               本公司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
                               公司董事会未
                               在回购条件满
                               足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作出回
                               购股份决议的,
                               公司将延期向
                               董事发放百分
                               之五十的薪酬
                               (津贴),董事
                               同时担任公司
                               其他职务的,公
                               司延期向其发
                               放除基本工资
                               外的其他奖金
                               或津贴,直至董
                               事会审议通过
                               稳定股价方案
                               之日止。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回购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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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生效后未
                               按该方案执行
                               的,公司将自稳
                               定股价方案期
                               限届满之日起
                               延期十二个月
                               发放未按该方
                               案执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百分之五十的
                               董事薪酬(津
                               贴)、以及除基
                               本工资外的其
                               他奖金或津贴。
                               二、如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本
                               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认定有
                               关违法事实的
                               当日通过公司
                               进行公告,并在
                               三个交易日内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开
                               董事会并发出
                               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在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经相关主
                               管部门批准/核
                               准/备案后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
                               股份回购价格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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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低于二级市
                               场价格且不低
                               于本次公开发
                               行新股的发行
                               价格。公司上市
                               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
                               回购价格及回
                               购股份数量应
                               做相应调整。如
                               公司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本公
                               司将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本着
                               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
                               过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本
                               公司将自愿按
                               相应的赔偿金
                               额冻结自有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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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为本公司根
                                                据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赔偿
                                                投资者损失提
                                                供保障。若本公
                                                司违反上述承
                                                诺,则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
                                                偿措施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
                                                会及有关司法
                                                机关认定的实
                                                际损失向投资
                                                者进行赔偿。

                                                一、除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将所持
                                                有的部分发行
                                                人老股公开发
                                                售外,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
                               公司控股股东、
                                                让或者委托他                                      截止公告之日,
                               实际控制人:丁                    2014 年 07 月 15
                                                人管理本人在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彦辉、任永红、                    日
                                                首次公开发行                                      该承诺。
                               邓江波
                                                股票前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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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
                               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本
                               人所持股票的
                               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公
                               司股票,股票减
                               持的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若公司
                               上市后六个月
                               内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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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股
                               票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六个月;本
                               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二、
                                   本人在本
                               公司就因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
                               涉及回购股份
                               事宜召开的股
                               东大会上,对公
                               司承诺的回购
                               股份方案的相
                               关决议投赞成
                               票。如公司股票
                               挂牌上市之日
                               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其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
                               总数,下同)情
                               形时(若因除权
                               除息等事项致
                               使上述股票收
                               盘价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
                               比性的,上述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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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收盘价应做
                               相应调整),如
                               公司未能履行
                               稳定股价的相
                               应义务,则由本
                               人履行该义务。
                               本人将依据法
                               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审议
                               <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的
                               议案》的相关规
                               定履行增持公
                               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时,如
                               本人未按照上
                               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本
                               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的,自未履
                               行承诺之日起,
                               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且同意公
                               司延期向本人
                               支付分红、以及
                               除基本工资外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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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薪酬(津贴),
                               直至本人按上
                               述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
                               止。三、 在本
                               公司就因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涉及
                               公司回购股份
                               事宜召开的股
                               东大会上,对公
                               司承诺的回购
                               股份方案的相
                               关决议投赞成
                               票。如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人
                               及公司将依法
                               购回或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及公
                               司股东公开发
                               售的股份。本人
                               将在中国证监
                               会认定有关违
                               法事实的当日
                               通过公司进行
                               公告,本人承诺
                               股份购回价格
                               不低于二级市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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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价格且不低
                               于本次公开发
                               行新股的发行
                               价格。公司上市
                               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
                               购回价格及购
                               回股份数量应
                               做相应调整。如
                               公司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本人将
                               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本人
                               将自愿按履行
                               上述义务相等
                               金额申请冻结
                               所持有的公司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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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市值的股
                               票,为履行上述
                               义务提供保障。
                               若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则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
                               述赔偿措施向
                               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按中国
                               证监会及有关
                               司法机关认定
                               的实际损失向
                               投资者进行赔
                               偿。四、对于本
                               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将严格
                               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所持公司
                               股份流通限制
                               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有
                               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减持
                               公司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
                               内,每年减持股
                               份数量累计不
                               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十,减
                               持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


                                                                    23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本
                               人减持股份的
                               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
                               同)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且股票减
                               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
                               格,如超过上述
                               期限本人拟减
                               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本人
                               拟减持公司股
                               票的,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
                               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承诺将按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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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
                                              理。若本人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本人将
                                              在获得收入的
                                              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除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将所持
                                              有的部分发行
                                              人老股公开发
                                              售外,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期
                                              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
                               公司董事丁彦   所持公司股份
                                                                                                截止公告之日,
                               辉、任永红、邓 总数的百分之     2014 年 07 月 15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江波、李海涛和 二十五;在首次 日
                                                                                                该承诺。
                               赵凯           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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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个月申
                               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
                               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本人所
                               持股票的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公司股
                               票,股票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公
                               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
                               司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
                               期将自动延长
                               六个月;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
                               诺。二、如公司
                               股票挂牌上市
                               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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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均低于其上
                               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公司
                               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
                               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
                               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
                               整),本人将依
                               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201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
                               审议<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
                               案>的议案》的
                               相关规定履行
                               增持公司股票
                               的义务。本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在本公司
                               就因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涉及
                               回购股份事宜
                               召开的董事会
                               上,对公司承诺
                               的回购股份方
                               案的相关决议
                               投赞成票。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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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满足
                               时,如本人未按
                               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
                               果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的,自
                               未履行承诺之
                               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且同
                               意公司延期向
                               本人支付分红、
                               以及除基本工
                               资外的薪酬(津
                               贴),直至本人
                               按上述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三、如
                               公司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本人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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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若未
                               履行上述承诺,
                               同意公司将本
                               人履行赔偿义
                               务相等金额的
                               应付薪酬予以
                               截留,为履行赔
                               偿义务提供保
                               证,直至本人履
                               行赔偿义务完
                               毕。本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
                               外)在本公司就
                               因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
                               的涉及公司回
                               购股份事宜召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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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的董事会上,
                                             对公司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案
                                             的相关决议投
                                             赞成票。若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赔偿
                                             措施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
                                             按中国证监会
                                             及有关司法机
                                             关认定的实际
                                             损失向投资者
                                             进行赔偿。

                                             一、本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
                                             外)在本公司就
                                             因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涉及回
                                             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董事会上,
                                             对公司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案
                                             的相关决议投
                                             赞成票。二、如
                               公司董事肖群、 公司招股说明                                      截止公告之日,
                                                               2014 年 07 月 15
                               李黑虎、牛永宁 书有虚假记载、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日
                               和何晴        误导性陈述或                                       该承诺。
                                             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本人将
                                             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着简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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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若未
                               履行上述承诺,
                               同意公司将本
                               人履行赔偿义
                               务相等金额的
                               应付薪酬予以
                               截留,为履行赔
                               偿义务提供保
                               证,直至本人履
                               行赔偿义务完
                               毕。本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
                               外)在本公司就
                               因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
                               的涉及公司回
                               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董事会上,
                               对公司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案
                               的相关决议投
                               赞成票。若本人


                                                                    3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赔偿
                                                措施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
                                                按中国证监会
                                                及有关司法机
                                                关认定的实际
                                                损失向投资者
                                                进行赔偿。

                                                一、除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将所持
                                                有的部分发行
                                                人老股公开发
                                                售外,在本人担
                                                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高级管理
                                                五;在首次公开
                               人员丁彦辉、任                                                     截止公告之日,
                                                发行股票上市     2014 年 07 月 15
                               永红、邓江波、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之日起六个月     日
                               李海涛、鲍凯、                                                     该承诺。
                                                内申报离职的,
                               张文磊和陈玲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所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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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
                               份;本人所持股
                               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
                               持公司股票,股
                               票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若
                               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期
                               末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六个
                               月;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二、如公司股票
                               挂牌上市之日
                               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其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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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
                               总数,下同)情
                               形时(若因除权
                               除息等事项致
                               使上述股票收
                               盘价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
                               比性的,上述股
                               票收盘价应做
                               相应调整),本
                               人将依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审议<公
                               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的议
                               案》的相关规定
                               履行增持公司
                               股票的义务。本
                               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在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
                               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本人未
                               按照上述预案
                               采取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将
                               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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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的,
                               自未履行承诺
                               之日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六个月;且
                               同意公司延期
                               向本人支付分
                               红、以及除基本
                               工资外的薪酬
                               (津贴),直至
                               本人按上述预
                               案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三、如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本
                               人将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本着
                               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
                               过第三方与投


                                                                    35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若
                                                未履行上述承
                                                诺,同意公司将
                                                本人履行赔偿
                                                义务相等金额
                                                的应付薪酬予
                                                以截留,为履行
                                                赔偿义务提供
                                                保证,直至本人
                                                履行赔偿义务
                                                完毕。若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则
                                                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赔偿措
                                                施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按
                                                中国证监会及
                                                有关司法机关
                                                认定的实际损
                                                失向投资者进
                                                行赔偿。

                                                一、除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将所持
                                                有的部分发行
                                                人老股公开发
                                                售外,在本人担
                               公司监事陈志                                                       截止公告之日,
                                                任公司监事期     2014 年 07 月 15
                               峰、李松涛和曹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间每年转让的     日
                               同生                                                               该承诺。
                                                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3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申
                               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
                               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二、如
                               公司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本人将
                               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


                                                                    3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若未
                                              履行上述承诺,
                                              同意公司将本
                                              人履行赔偿义
                                              务相等金额的
                                              应付薪酬予以
                                              截留,为履行赔
                                              偿义务提供保
                                              证,直至本人履
                                              行赔偿义务完
                                              毕。若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则将
                                              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
                                              上述赔偿措施
                                              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按中
                                              国证监会及有
                                              关司法机关认
                                              定的实际损失
                                              向投资者进行
                                              赔偿。

                                              一、除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将所持
                               公司股东深圳                                                     截止公告之日,
                                              有的部分发行     2014 年 07 月 15
                               市大艾投资有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人老股公开发     日
                               限公司                                                           该承诺。
                                              售外,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圳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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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
                               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
                               份。二、对于本
                               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
                               的关于所持公
                               司股份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在锁定
                               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公
                               司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有意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减持公
                               司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累计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
                               五,减持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减持方式
                               包括二级市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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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
                               式;本公司减持
                               股份的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根
                               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
                               且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并
                               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公司拟
                               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公
                               司进行公告,公
                               司承诺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
                               理。若本公司未
                               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将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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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道歉;如
                                              果本公司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的收
                                              入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将在获
                                              得收入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公司指
                                              定账户;如果因
                                              本公司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
                                              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除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将所持
                                              有的部分发行
                                              人老股公开发
                                              售外,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股东天津   有限合伙持有
                                                                                              截止公告之日,
                               富海股权投资   的发行人股份, 2014 年 07 月 15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基金管理中心   也不由发行人     日
                                                                                              该承诺。
                               (有限合伙)   回购本有限合
                                              伙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二、对于
                                              本次公开发行
                                              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有限合
                                              伙将严格遵守
                                              已做出的关于
                                              所持公司股份


                                                                                                             4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在锁定期内,不
                               出售本次公开
                               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有
                               限合伙所持发
                               行人股份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
                               有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减
                               持全部公司股
                               份,减持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减持方式
                               包括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
                               式;本有限合伙
                               减持股份的价
                               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
                               同)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
                               本有限合伙拟
                               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公
                               司进行公告,并


                                                                    42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在公告减持计
                                                划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本有
                                                限合伙承诺将
                                                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有限合伙
                                                未履行上述承
                                                诺,本有限合伙
                                                承诺将持有公
                                                司的全部股份
                                                增加三个月的
                                                锁定期。

                                                一、本人/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及
                                                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减
                                                少、避免与发行
                                                人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对于能
                                                够通过市场方
                                                式与独立第三
                                                方之间发生的
                               首次公开发行
                                                交易,将由发行
                               前持股 5%以上
                                                人与独立第三
                               股东丁彦辉、任
                                                方进行。本人/
                               永红、邓江波、                                                  截止公告之日,
                                                本公司/本合伙 2014 年 07 月 15
                               深圳市大艾投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企业及其控制      日
                               资有限公司、天                                                  该承诺。
                                                的其他企业不
                               津富海股权投
                                                以向公司拆借、
                               资基金管理中
                                                占用公司资金
                               心(有限合伙)
                                                或采取由公司
                                                代垫款项、代偿
                                                债务等方式侵
                                                占公司资金。
                                                二、对于本人/
                                                本公司/本合伙
                                                企业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之间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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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避免的一
                               切交易行为,均
                               将严格遵守市
                               场原则,本着平
                               等互利、等价有
                               偿的一般原则,
                               公平合理地进
                               行。三、本人/
                               本公司/本合伙
                               企业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所发生
                               的关联交易均
                               以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形式
                               明确约定,并严
                               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章
                               程》和《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的规定,规
                               范关联交易行
                               为,履行各项批
                               准程序并按有
                               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及
                               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以及发行
                               人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五、
                               本人/本公司/本
                               合伙企业承诺
                               函的出具、履行
                               与解释均适用
                               中国境内(不包


                                                                      4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括台湾、香港和
                                                澳门地区)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
                                                定。上述承诺经
                                                本人/本公司/本
                                                合伙企业签字
                                                盖章后生效。如
                                                果本人/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
                                                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
                                                本公司/本合伙
                                                企业将向公司
                                                和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间接持有深圳
                                                市艾比森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陈云(任
                                                永红胞妹之配
                                                偶)承诺:本人
                                                在公司股东任
                                                永红任职发行
                                                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
                               间接持有公司
                                                的股份不超过                                      截止公告之日,
                               股份的陈云(任                    2014 年 07 月 15
                                                本人直接或间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永红胞妹之配                      日
                                                接所持公司股                                      该承诺。
                               偶)
                                                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


                                                                                                                 45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
                               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
                               公司股票的,股
                               票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的价格;若公司
                               上市后六个月
                               内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
                               者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股
                               票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六个月。本
                               人不因任永红
                               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
                               获得收入的,所


                                                                    4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得收入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
                                      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
                                      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
                                      和承诺:本次公
                                      开发行完成后,
                                      公司的净资产
                                      将随着募集资
                                      金到位而大幅
                                      增加,由于募集
                                      资金项目从开
                                      始实施至投产
                                      并产生效益需
                                      要一定时间,在
                                      上述时间内,公
                                      司的每股收益
                                                                                        截止公告之日,
                                      和加权平均净     2014 年 06 月 26
                               公司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资产收益率等     日
                                                                                        该承诺。
                                      指标将在短期
                                      内可能出现一
                                      定幅度的下降。
                                      为降低本次公
                                      开发行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通过大力
                                      拓展现有业务,
                                      开拓新市场和
                                      新领域,尽量缩
                                      短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现收
                                      益的时间。同
                                      时,公司将加大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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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投入和技
                                             术创新,通过引
                                             进人才,壮大科
                                             研队伍,积极研
                                             发新产品,提高
                                             公司产品的综
                                             合竞争力等措
                                             施,提升盈利能
                                             力,以填补因本
                                             次公开发行被
                                             摊薄的股东回
                                             报。

                                             若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前各年度
                                             所享受的税收
                                             优惠被有关政
                                             府部门追缴,则
                                             三人将以连带
                               公司控股股东、 责任方式,无条
                                                                                                截止公告之日,
                               实际控制人:丁 件全额承担公     2011 年 08 月 19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彦辉、任永红、 司在上市前应     日
                                                                                                该承诺。
                               邓江波        补缴的税款及
                                             因此所产生的
                                             所有相关费用,
                                             三人所承担比
                                             例分别为:丁彦
                                             辉 40%,邓江波
                                             30%,任永红
                                             30%。

                                             如应有关税务
                                             部门要求或决
                                             定,公司需要补
                                             缴或被追缴整
                                             体变更时自然
                               公司控股股东、 人股东以净资
                                                                                                截止公告之日,
                               实际控制人:丁 产折股所涉及     2011 年 08 月 19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彦辉、任永红、 的个人所得税, 日
                                                                                                该承诺。
                               邓江波        则上述个人所
                                             得税由本人全
                                             额承担;若公司
                                             因未履行代扣
                                             代缴前述个人
                                             所得税义务而

                                                                                                               4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遭受罚款或损
                                             失,则由丁彦
                                             辉、任永红、邓
                                             江波三人按照
                                             4:3:3 的比例承
                                             担相关罚款和
                                             损失。

                                             如应有权部门
                                             的要求或决定,
                                             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需为
                                             其员工补缴欠
                                             缴的社会保险
                               公司控股股东、 和住房公积金,
                                                                                                截止公告之日,
                               实际控制人:丁 或受到有关主     2011 年 08 月 19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彦辉、任永红、 管部门处罚,则 日
                                                                                                该承诺。
                               邓江波        我三人将以连
                                             带责任方式无
                                             条件全额承担,
                                             保证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
                                             不会因此受到
                                             任何损失。

                                             根据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若本次
                                             股票发行成功,
                                                                                                截止公告之日,
                                             公司首次公开      2014 年 02 月 10
                               公司                                               长期有效      承诺人遵守了
                                             发行股票前滚      日
                                                                                                该承诺。
                                             存利润由公司
                                             本次发行完成
                                             后的新老股东
                                             共同享有。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26,066.17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982.84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4,004.22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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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达             截止报               项目可
                     是否已                                   截至期      截至期
                               募集资金 调整后 本报告                                 到预定    本报告   告期末 是否达        行性是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     变更项                                   末累计      末投资
                               承诺投资 投资总 期投入                                 可使用    期实现   累计实 到预计        否发生
     募资金投向      目(含部                                  投入金 进度(3)
                                总额       额(1)     金额                             状态日    的效益   现的效      效益     重大变
                     分变更)                                  额(2)       =(2)/(1)
                                                                                           期              益                      化

承诺投资项目

                                                                                      2014 年
LED 显示屏建设项                           14,588.            10,569.
                     否         14,588.1             710.54                72.45% 12 月 31                          是        否
目                                              1                 75
                                                                                      日

                                                                                      2015 年
LED 照明产品建设                           5,995.1            2,869.8
                     否         5,995.16             222.86                47.87% 12 月 31                          是        否
项目                                            6                     8
                                                                                      日

                                                                                      2015 年
LED 技术研发中心                           5,482.9
                     否         5,482.91              49.44 564.59         10.30% 12 月 31                          是        否
建设项目                                        1
                                                                                      日

                                           26,066.            14,004.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26,066.17             982.84                  --            --        0          0        --        --
                                               17                 22

超募资金投向

                                           26,066.            14,004.
合计                      --   26,066.17             982.84                  --            --        0          0        --        --
                                               17                 22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
预计收益的情况和     无
原因(分具体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
                     无
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 不适用
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先期投入 14,004.22 万元,其中 LED 显示屏建设项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
                     目投入 10,569.75 万元,LED 照明产品建设项目投入 2,869.88 万元,LED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入
况
                     564.59 万元,并将于 2014 年 10-11 月完成资金置换。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不适用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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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补充流动资金情
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    不适用
资金结余的金额及
原因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继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按规定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
露中存在的问题或    无
其他情况


三、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募投项目
    公司募投项目厂房基建工程已经完成,经厂房装修、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已于2014年8
月开始显示屏募投项目的试生产。公司将根据原规划设计,并结合订单情况,逐步释放募投
项目的产能,提高产能利用率,逐步实现完全达产。
(二)惠州工业园一期建成
    惠州艾比森工业园一期已经于2014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基本达到使用要求。惠州工业园
一期建筑面积约9.3万平米(深圳原厂房含总部办公、研发、照明产线共约2.6万平米),为公
司今后产能扩张提供了充足的条件。公司在惠州工业园投入了大量的自动化生产设备,今后
将显著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和提升产品的质量。同时,由于惠州的制造成本较低,长期来看
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公司从今年8月开始加快了深圳原有显示屏生产线向惠州工业
园搬迁的进度,目前已经搬迁完毕。
(三)员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4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激励对象名单》、《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摘要》和《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并且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一致同意的意见。前述相关内容已于2014年9月30日在巨潮资
讯网进行了披露公告。关于本次员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文件,公司已经上报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该计划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将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2014年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艾比
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的议案》;2014年2月10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

                                                                                                          5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该议案中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上一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4、利润分配的顺序: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现盈
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过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经营状况等因素拟定,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董事会认为因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等原因导致公司股本规模
与公司目前发展状况不相符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7、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9、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
有)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有
关利润分配预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同意
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
供便利。
    10、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52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同意后,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11、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
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2014年1月20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向全体股东对2013年度利润进
行分配,每股分配0.5元(税前),总分配金额3,158万元,且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
一致同意的意见。2014年2月10日,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分配方案。公司
于2014年2月份完成了上述分配方案的执行。
(三)除上述利润分配情况之外,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无其他利润分
配事宜。

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
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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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421,134,326.96              179,347,442.82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500,000.00                  120,000.00

    应收账款                                           119,742,871.99               97,071,186.78

    预付款项                                            32,322,992.77                5,007,407.01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1,354,092.01                1,182,643.85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18,804,941.86               12,969,333.6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146,204,932.70               95,228,316.30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145,000,000.00              105,000,000.00

流动资产合计                                           885,064,158.29              495,926,330.36

非流动资产:

    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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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40,005,552.32              39,297,854.48

    在建工程                        115,908,513.84              92,145,940.49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29,778,463.72              30,218,907.86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522,184.89               1,429,552.38

    递延所得税资产                     3,046,643.34              3,400,071.59

    其他非流动资产                   19,074,474.10

非流动资产合计                      208,335,832.21             166,492,326.80

资产总计                           1,093,399,990.50            662,418,657.16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92,710,000.00              93,930,000.00

    应付账款                        180,808,507.38             135,953,312.53

    预收款项                        108,354,250.99              57,440,711.4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11,525,043.35              13,686,680.61

    应交税费                          -7,160,860.56              8,579,660.32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19,745,047.98               3,989,004.69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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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405,981,989.14             313,579,369.56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1,000,000.00              1,00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00,000.00              1,000,000.00

负债合计                                            406,981,989.14             314,579,369.56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78,630,000.00              63,160,000.00

     资本公积                                       277,244,025.58              32,052,325.58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28,950,707.27              28,950,707.27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301,922,552.67             223,653,391.18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329,284.16                  22,863.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686,418,001.36             347,839,287.60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686,418,001.36             347,839,287.6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
                                                   1,093,399,990.50            662,418,657.16
计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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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406,887,846.02               151,418,116.46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500,000.00                  120,000.00

    应收账款                                         139,050,995.05               103,306,421.06

    预付款项                                          13,522,217.04                 2,110,920.34

    应收利息                                            1,354,092.01                 975,770.51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181,613,958.80               106,231,565.64

    存货                                             139,245,803.44                91,753,830.29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145,000,000.00               105,000,0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027,174,912.36              560,916,624.30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35,330,122.00                33,486,072.00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36,974,629.04                38,832,243.68

    在建工程                                            3,750,958.49                3,997,452.33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1,374,687.31                1,408,761.46

    开发支出

    商誉



                                                                                              5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长期待摊费用                        522,184.89               1,429,552.38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86,467.99              2,186,467.99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80,139,049.72              81,340,549.84

资产总计                           1,107,313,962.08            642,257,174.14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92,710,000.00              67,930,000.00

    应付账款                        178,465,279.89             135,921,177.26

    预收款项                        108,354,250.99              57,440,711.41

    应付职工薪酬                     11,369,962.17              13,609,345.37

    应交税费                          -6,784,042.20              8,166,038.35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20,696,194.76               3,991,738.31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404,811,645.61             287,059,010.70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1,000,000.00              1,00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00,000.00              1,000,000.00

负债合计                            405,811,645.61             288,059,010.7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78,630,000.00              63,160,000.00

    资本公积                        277,244,025.58              32,052,325.58




                                                                           5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28,950,707.27                28,950,707.27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316,677,583.62               230,035,130.59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701,502,316.47               354,198,163.4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
                                                            1,107,313,962.08              642,257,174.14
计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3、合并本报告期利润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238,733,237.71               199,834,735.89

     其中:营业收入                                          238,733,237.71               199,834,735.89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203,388,266.54               159,211,891.69

     其中:营业成本                                          160,435,010.69               125,522,788.61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1,903,712.24                2,055,479.60

           销售费用                                           23,751,075.14                17,296,392.78

           管理费用                                           21,869,460.95                14,749,747.39

           财务费用                                             -788,879.38                  439,954.55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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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减值损失                                   -3,782,113.10                -852,471.23

     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
                                                           1,180,946.99
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36,525,918.16               40,622,844.20

     加   :营业外收入                                     1,830,550.08                1,554,151.73

     减   :营业外支出                                         1,007.02                     234.1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
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38,355,461.22               42,176,761.83
列)

     减:所得税费用                                        6,093,842.53                7,145,077.49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2,261,618.69               35,031,684.34

     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
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2,261,618.69               35,031,684.34

     少数股东损益

六、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0.4844                   0.5546

     (二)稀释每股收益                                            0.4844                   0.5546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
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

八、综合收益总额                                          32,261,618.69               35,031,684.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
                                                          32,261,618.69               35,031,684.34
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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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母公司本报告期利润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232,870,593.11              194,874,903.94

     减:营业成本                                   156,716,078.31              122,680,106.14

         营业税金及附加                               1,903,712.24                2,055,479.60

         销售费用                                    22,313,969.48               17,261,211.70

         管理费用                                    19,089,768.61               14,054,305.77

         财务费用                                      -780,724.51                 541,109.18

         资产减值损失                                -3,987,337.81                 -838,993.05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1,180,946.99
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38,796,073.78               39,121,684.60

     加:营业外收入                                   1,830,550.08                1,554,151.73

     减:营业外支出                                       1,007.02                     234.1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40,625,616.84               40,675,602.23
列)

     减:所得税费用                                   6,093,842.53                6,494,801.76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4,531,774.31               34,180,800.47

五、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
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

七、综合收益总额                                     34,531,774.31               34,180,800.47




                                                                                            6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710,015,519.35              496,075,436.28

    其中:营业收入                                          710,015,519.35              496,075,436.28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586,508,938.33              400,747,156.17

    其中:营业成本                                          467,005,235.95              311,700,152.27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5,845,523.52                3,609,560.10

           销售费用                                          64,178,369.96               44,408,233.33

           管理费用                                          56,284,096.65               39,173,678.31

           财务费用                                          -5,441,065.11                2,028,269.53

           资产减值损失                                      -1,363,222.64                 -172,737.36

    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
                                                              2,904,769.00
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26,411,350.02               95,328,280.11

    加   :营业外收入                                         2,970,988.16                3,371,963.23



                                                                                                    62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减   :营业外支出                                           21,437.52                   34,253.7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
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129,360,900.66               98,665,989.55
列)

     减:所得税费用                                          19,509,773.34               15,250,607.85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09,851,127.32               83,415,381.70

     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
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9,851,127.32               83,415,381.70

     少数股东损益

六、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1.6495                     1.3207

     (二)稀释每股收益                                             1.6495                     1.3207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
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

八、综合收益总额                                            109,851,127.32               83,415,381.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
                                                            109,851,127.32               83,415,381.70
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6、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712,091,331.17              498,313,837.16

     减:营业成本                                           468,021,265.85              312,822,808.54

          营业税金及附加                                      5,845,523.52                3,609,560.10

          销售费用                                           61,750,232.08               44,274,282.24

          管理费用                                           51,339,226.83               37,286,019.24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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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费用                                            -5,174,417.64                2,160,894.96

         资产减值损失                                        -1,570,372.03                 -172,737.36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2,904,769.00
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34,784,641.56               98,333,009.44

     加:营业外收入                                           2,970,988.16                3,371,963.23

     减:营业外支出                                              21,437.52                   34,253.7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137,734,192.20              101,670,718.88
列)

     减:所得税费用                                          19,509,773.34               15,250,607.85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18,224,418.86               86,420,111.03

五、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
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

七、综合收益总额                                            118,224,418.86               86,420,111.03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7、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751,373,440.62              521,901,429.39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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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
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51,850,992.95             39,866,516.7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3,044,587.64             12,136,165.06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16,269,021.21            573,904,111.1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503,322,656.51            300,063,023.75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
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77,899,547.13             65,830,029.66
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24,451,878.70             22,568,448.8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82,424,148.02             55,741,402.6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688,098,230.36            444,202,904.8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8,170,790.85            129,701,206.3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623,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3,129,508.7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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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26,129,508.72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72,645,525.30              73,282,295.63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663,000,000.00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
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35,645,525.30              73,282,295.6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9,516,016.58            -73,282,295.6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60,661,70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2,672,1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43,333,8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31,580,000.00              30,316,800.00
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1,380,239.17               9,069,334.22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92,960,239.17              39,386,134.2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0,373,560.83             -39,386,134.22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2,561,599.04             -1,980,347.76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71,589,934.14              15,052,428.71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33,905,115.32             200,280,880.28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05,495,049.46             215,333,308.99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8、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6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739,428,659.56               521,901,429.39

     收到的税费返还                             51,463,556.93                39,866,516.7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2,375,550.13                12,042,881.8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03,267,766.62               573,810,827.9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503,322,656.51               309,127,351.25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77,112,921.02                65,830,029.66
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23,909,518.70                22,026,088.8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5,180,592.90                54,453,062.63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679,525,689.13               451,436,532.4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3,742,077.49               122,374,295.5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623,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3,129,508.7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26,129,508.72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10,353,910.27                 2,583,873.89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664,844,050.00                 3,488,692.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
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8,400,000.00                46,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43,597,960.27                52,072,565.8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7,468,451.55              -52,072,565.89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60,661,7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6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2,672,1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43,333,8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31,580,000.00             30,316,800.00
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1,380,239.17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92,960,239.17             30,316,8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0,373,560.83            -30,316,8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2,625,592.79             -1,980,347.75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59,272,779.56             38,004,581.89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05,975,788.96            174,064,092.0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65,248,568.52            212,068,673.89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凯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森山


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