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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比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30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1-06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艾比森”)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任永红先生(因董事长丁
彦辉先生工作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任永红先生
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61,729,2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60%(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61,666,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6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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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18,994,1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5,425,1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
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3,569,073 股。)
    3、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
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
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12,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5%;反对
31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550%;
反对 316,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45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
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12,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5%;反对
31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550%;
反对 316,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45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12,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5%;反对
31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550%;
反对 316,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45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施铭鸿、杜宁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
开及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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