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2-08-12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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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5
一、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原则 .................................................................. 5
三、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 .................................................................. 5
四、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 7
五、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 9
六、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 9
七、 结论性意见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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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2)第 011 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就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
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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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 年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
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 指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300389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标的股票 指
股票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
高级管理人员 指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草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案)》 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指
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信达经办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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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
文件;其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
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
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
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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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信达律师查询公司在深交所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是依法设立、有效存
续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原则
1、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决议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一、
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之第(一)项“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加
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之第(二)项“自愿参与原则”的
规定。
3、《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载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
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
原则”之第(三)项“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三、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
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加总人数不超过 72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 人,其他员工不超过 64 人。具体参加人数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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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际自愿参加的员工及其参与情况为准。所有参加对象均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
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之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
工,包括管理层员工的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
源为公司提取的 2022 年至 2025 年专项激励基金,所提激励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
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
补贴、兜底等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
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公司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
式所购买的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之第
(五)项关于员工资金来源以及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72 个月,自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标的股票锁定期
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2 年至 2025 年,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根
据各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将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权益分四个批次
归属至持有人,各批次内考核结果均达标的情况下,归属权益比例分别为 25%、
25%、25%、25%。考核指标为个人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各归属批次内,结合个
人年度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实际可归属至持有人的权益比例。以上安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之第(六)项第 1 小项有关员工
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规模上限 5,000
万元以及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当日(即 2022 年 7 月 28 日)的收盘
价 12.31 元每股进行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 406.1738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13%,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本员工持股计
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之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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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小项有关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行机构,代表
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以上安排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之第(七)项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
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
明确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
之第(九)项有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应包含内容的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计划时所持股份权
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综上,信达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公告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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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第(八)项
的规定。
2、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丁彦辉、罗艳君回避了对上
述议案的表决。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草案及其摘要、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五、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激励体系,建立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
地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监事张航飞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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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
序及信息披露”第(九)项、第(十)项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八节的规
定。
3、 公司已聘请信达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
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综上,信达认为,前述安排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上参加对象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除此之外,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均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
相关安排。拟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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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中担任职务。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
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营工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 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主体资格;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
目前已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未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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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马冬梅
刘之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