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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比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5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
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价格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相关价格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
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7 名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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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三、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牛永宁              刘广灵             谢春华            邓   勋



                                                      202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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