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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跃科技: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5-01-06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康跃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梅                       联系电话:0755-83516264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金鹏                     联系电话:021-6168034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黄梅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4 年 8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24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4 年 12 月 22 日—24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
                                                           √
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
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
                                                                          √
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
                                                                          √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
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
                                                           √
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
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 √
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
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
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
                                                        √
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
                                                       √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
                                                       √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
                                                              √
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
                                                              √
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