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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跃科技: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内控制度(2015年8月)2015-08-18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
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08]27号)、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超过
合理范围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
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须设定欠款额
度和欠款周期,严格限制超出合理范围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方式为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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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
用;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对外担
保制度》。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和
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
常控制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
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
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
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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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稽核监督机构,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
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
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
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
修订。




                                                 201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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