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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跃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3-13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7]KYKJ-01号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一层
电话:(010)84985890    传真:(010)84992026

              邮政编码:100101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7]KYKJ-01 号




致: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2月21日刊登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3月8日,公司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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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2017年3月13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1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现行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一人,均为截止
2017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0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66,675,000 股的 63%。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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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议程中的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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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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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谭伟业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马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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