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16 锦律非(证)字 0650 号 致: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康跃科技”、“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康跃科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 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 现就康跃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下称“本次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 (一)发行人内部的授权和批准 1.2016 年 6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预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同意 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2.2016 年 8 月 1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相关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3.2016 年 8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4.2017 年 4 月 18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实施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 行数量的议案》。 5.2017 年 8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 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延长前述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期限符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 6.2017 年 8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 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7 年 3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向康跃科技下发《关于核准康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张洁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359 号),核准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交易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的 批准与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证券”或“主承销商”)系康跃科技本 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一)本次发行的申报价格及申报金额要求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购价格及申购金额要求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80 万元,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寿光 市康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康跃投资”)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 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为 1,180 万元(不低于 50 万股, 最终认购数量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精确至个股)。除其之外的每一特定投资者的 每档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 万元(含),但不超过 40,500 万元。 2.本次发行股票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即 2017 年 12 月 25 日)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 11.79 元/股,认购对象可以在 上述价格范围内,在 11.79 元/股的基础上以增加 0.01 元的整数倍的形式确定其 申报价格,每个认购对象申报的价格不超过三档。每档报价可以对应不同的申购 金额,各档申购金额互相独立。每档报价及申购金额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认购价格按规定填报,并且按认购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填写,每个认 购对象申报的价格不超过三档; (2)认购金额每档不得低于 5,000 万元(含),不得高于 40,500 万元(含), 认购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 万元的整数倍; 若投资者以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须列示每个配售对象的名称、 认购金额占比; (3)每一认购价格对应的认购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不高于该认购 价格时投资者的最大认购金额,其余认购金额不累计计算。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康跃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锁定期的议案》,本次非 公开发行对象中,控股股东康跃投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不得上市交 易。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与结果 1.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 投资者名单》中拟定的 119 名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发出了《康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邀请书》(下称“《认购邀请书》”)以及包括《申购报价单》在内的附件,其 中包括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公司前 20 名股东(不含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 关联方)、28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含前 20 名股东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11 家证券公司、7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其他 53 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 者。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本次非公开询价薄记前,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 称“国通信托”)向主承销商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及时向其发送了《认购 邀请书》。 《认购邀请书》约定了发行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及股份分配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同意的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同 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参照 《实施细则》附件 2 的范本制作,内容规范、合法有效,符合《实施细则》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核查,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3:00-16:00 期间,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收到 4 家特定投资者提交的《申 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全部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国通信托 13.13 10,000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79 10,000 3 舒钰强 12.03 5,000 13.20 15,700 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闻名福沃汽车产业私募股权投资 12.20 15,700 基金 11.90 15,700 经核查,上述 4 家提交《申购报价单》的投资者均依照《认购邀请书》的规 定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全部申购文件,其中 3 家投资者依照《认购邀请书》的规 定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1 家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 证金,以上 4 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申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申购报价文件和申购对象符合《认购邀请书》及《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真实有效。 3.配售情况 康跃科技与主承销商根据 2017 年 12 月 27 日询价过程中有效的《申购报价 单》簿记建档情况、发行方案以及《认购邀请书》中所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最终确定发行对象为 5 家、发行价格为 11.79 元/股,未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即 11.79 元/股),发行股数为 35,351,99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16,799,997.47 元,未超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配套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即 41,680 万元。本次发行最终配 售结果如下: 序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限 号 (元/股) (股) 1 国通信托 11.79 8,481,764 99,999,997.56 12 个月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79 8,312,130 98,000,012.70 12 个月 3 舒钰强 11.79 4,240,882 49,999,998.78 12 个月 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13,316,36 4 公司-闻名福沃汽车产业私募 11.79 156,999,990.51 12 个月 9 股权投资基金 5 寿光市康跃投资有限公司 11.79 1,000,848 11,799,997.92 36 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均 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 行方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4.发出缴款通知和签订股票认购合同 在上述发行结果确定后,2017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与长城证券向本次发 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缴款通知书》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下 称“《股票认购合同》”),通知全体发行对象于 2018 年 1 月 3 日 17:00 前,将 获配股份认购资金,汇至长城证券指定的缴款账户。发行人与最终确定的发行对 象分别订立了《股票认购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合同》符合《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合法、 有效。 5.缴款与验资 2018 年 1 月 4 日,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和 信验字(2018)第 000002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 月 3 日止, 长城证券已收到配售对象缴入的申购资金人民币肆亿壹仟陆佰柒拾玖万玖仟玖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佰玖拾柒元肆角柒分(¥416,799,997.47)。 2018 年 1 月 4 日,长城证券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 25,652,000.00 元后的 余款人民币 391,647,997.47 元汇入康跃科技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 坊寿光支行 12030154500000603 账户。扣减前期已向长城证券支付的发行费用 500,000.00 元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391,147,997.47 元。 2018 年 1 月 4 日,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和 信验字(2018)第 000001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 月 4 日止, 康跃科技采用非公开发售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351,99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799,997.4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5,652,000.00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1,147,997.47 元,其 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35,351,993.00 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355,796,004.47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符合《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符合《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尚需就上述发行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该等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三、 关于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为不超过 5 名符 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康跃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 他 4 名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1.国通信托 根据国通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通信托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2010044138516TG),国通信托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外资比例低于 25%)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 296 号汉江国际 1 栋 1 单元 32-3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鹏熙 注册资本: 3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1 年 06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 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 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 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 经营范围: 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 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 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通信托作为信托公司,已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 2017 年 05 月 18 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K0045H242010001 的《金融许可证》。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信基金”) 根据建信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信基金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2016 年 04 月 07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000717859226P),建信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 09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09 月 19 日至长期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建信基金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08 月 11 日核发的编号为 A050 的《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3.舒钰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舒钰强持有号码为 13080319870530****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舒钰强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住所为河 北省承德市****。 4.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闻名福沃汽车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闻名投资”)、新余福沃汇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沃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闻 名福沃汽车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闻名投资、福沃投资。 (1)闻名投资 根据闻名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闻名投资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城分局于 2016 年 11 月 0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357932783E),闻名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门外大街 18 号楼 19 层 1 单元 2205 法定代表人: 侯长青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09 月 08 日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2015 年 09 月 08 日至 2035 年 09 月 07 日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关联(不得从事下列 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 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 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经营范围: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闻名投资已于 2017 年 01 月 0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 业务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60770。 (2)福沃投资 根据福沃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沃投资持有新余市渝水区市场质量 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07 月 0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2MA35JG1C9N),福沃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新余福沃汇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下村街 法定代表人: 郭克珩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06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06 月 29 日至 2026 年 06 月 28 日 企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 经营范围: 险业务)、资产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福沃投资已于 2016 年 09 月 19 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码为 P1033807。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康跃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是本次重组配套融资方 案确定的投资者,无需履行备案程序;舒钰强为个人投资者,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国通信托以自有资金认购,为机构投资者,无需履行备案程序;建信汇义 12 号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闻名福沃汽车产业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属于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其备案情况如下: 1.建信汇义 12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建信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建信汇 义 12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在基金业协会通过备案, 产品编码为 SCB621,据此,建信汇义 12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已依照相关 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2.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闻名福沃汽车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闻名投资、福沃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经本所律师核 查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信息,闻名福沃汽车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成立,2017 年 5 月 31 日通过备案,基金编号为 SS9422。 据此,闻名福沃汽车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依法成立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综上,建信基金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配售的建信汇义 12 号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闻名 福沃汽车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及其管理人闻名投资、福 沃投资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 记和备案。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认购对象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康跃投资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 除康跃投资以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 关系的关联方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认购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 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5 名的特定对象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康跃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除康跃投资外,参与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认购人符合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中所规定的认 购条件;发行对象、配售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 投资基金的,已完成基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次交易相关会议决议的规定。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 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次交易相关会议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 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完成现阶段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尚需履行工商变更登记及 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等事项,该等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杨文明 经办律师: 朱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