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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3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康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
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
制。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
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经过事前认可,认为有关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关交易是经过
公平协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
利益。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报告期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康诺精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寿光支行申请贷款综合授信人民币 8,000 万元提供担保,并于 2014 年 12
月 27 日签署担保协议,期限 5 年;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向向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营支行申请不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贷
                                   1
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签署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为六个
月。上述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除上述担保外,
无其它重大担保及未履行完毕的重大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 9,1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9.73%,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债务逾期情况,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
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与《财政部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提名冯军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中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提名冯军智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认为其提名程序、任职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规定。

    九、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相关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被聘任人王敏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业务专长,不存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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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中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王敏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扬军   路江涌   张涛


                                                       201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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