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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跃科技: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涛)2022-04-28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1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
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1 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1 年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2021 年度我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2021 年度我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5                  5              0              0          2

    报告期内,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本人按照自己独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表
决,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1 年 3 月 9 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
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
集资金将用于总部运营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医学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总体运营效率,实现各业务板块间的实时沟通,提升公
司研发能力,建立与高端医药研发机构的对接平台,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
认为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
为《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
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
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同意《论证分析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报告的独立意见


                                    2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总体运营效率,
实现各业务板块间的实时沟通,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建立与高端医药研发机构的
对接平台,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
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报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的认真分析和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
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独立
意见
    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情
况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对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
事项影响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
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年审会计师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我们对该专项
说明无异议。
    10、关于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度)股东分红计划的独立意见


                                   3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度)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我
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 年 4 月 27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相关业务许可证,其审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
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续聘表
示同意。
    (三)2021 年 4 月 27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所处外部环境、当前经营
和发展规划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
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预案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
制。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
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
    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报告期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债务逾期
情况,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4、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能
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求,我们同意聘任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
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需求,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以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8、关于对 2020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5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认真审阅,并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与注册
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交谈沟通和调研,我们认为:
    (1)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内容如实反映了公司现阶段的状况。
    (2)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及处理。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高度关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中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的进展。
    9、关于 2020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已完成,其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的说明均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10、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中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李浩然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认为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规定。
    (四)2021 年 5 月 24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我们认为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进行
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


                                     6
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总体运营效率,
实现各业务板块间的实时沟通,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建立与高端医药研发机构的
对接平台,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
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的认真分析和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
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
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医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事项。
    (五)2021 年 8 月 27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7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报告期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石
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 8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2 年 6 月 3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申请的 4,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申请的 2,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2 月 5 日至 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
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申请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400 万元的借款
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
    上述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除上述担保外,
无其它重大担保及未履行完毕的重大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各子公司间的担保)为人民币 40,354.07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
的 46.83%,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债务逾期情况,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2、关于 2021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2021 年 10 月 28,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8
    经审核,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是本着互利互惠的原
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拟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关于增加公司 2021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增加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是为了解决相关下属公司业务
发展资金的需求,促进其持续、稳健发展,同时公司对相关被担保对象均具有实
际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
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增加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对外
投资等方面工作的汇报。在日常通过现场、视频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
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经营环境
及市场情况的变化,掌握公司运营现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
解和掌握,并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参加董事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
审核,对议案有关执行等问题提出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
使表决权;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真
实、及时、完整地完成各项信息的披露工作;
    3、在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
事项的基础上,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董
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


                                   9
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一)2021 年度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二)2021 年度无提议改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三)2021 年度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


    独立董事:张涛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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