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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跃科技: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康跃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0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1年11月22日,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安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江丰”)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
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9,8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21年11
月19日,长江丰与湖北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计借款7,000万元。
现鉴于该笔借款及对应的担保合同即将到期,经长江丰向湖北银行申请,将上述
借款的归还期限展期至2023年11月19日,展期金额共计为7,000万元(最终金额
以银行审批为准)。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
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长江丰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授权
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授权一名董事或高管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近
日,公司与湖北银行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公司为长江丰与湖北银行的借款共
计7,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
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长江丰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5月14日
    3、注册地点: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工业园(孱陵大道以南,鑫鹏纺织以西,
环城路以北)
    4、法定代表人:张兰
    5、注册资本:16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
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
冷藏冷冻药品)批发;医疗器械Ⅰ、Ⅱ、Ⅲ类、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
配方奶粉)、保健食品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消毒用品批发、零售;
医用橡胶品、塑料制品、散装食品、计生用品、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医药中间体、化学试剂、农副土特产品购
销;医疗技术及中药材种植咨询服务;中药材种植(国家限制或禁止的品种除外);
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房产出租服务;经营利用
穿山甲甲片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中成药生产;商品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企
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装饰设计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各类
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专项广告凭有效审批证件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
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7、股权结构: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              其他
 公司                       锁有限公司

           52.75%                    11.01%                  36.24%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00%

                          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

    8、与公司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持有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
股东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52.75%的股份。
    9、主要财务状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9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3,101.49                      51,718.64
           负债总额                                    38,270.51                      36,902.21
             净资产                                    14,830.98                      14,816.43
              项目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20,963.50                       7,048.83
           利润总额                                     2,334.10                           -12.24
             净利润                                     1,787.85                           -14.56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2年1-9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征信情况:被担保人长江丰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甲方):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

    贷款人(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

    担保人(丙方):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C2021借200611190002展01)

    第一条 展期金额与期限

    乙方同意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进行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展期12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1月19日,
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为20个月。(下称“新借款期限”)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 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三)种:

    (一)固定利率,即         /      %,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在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即         %)的基础上         /         □(上浮/下浮)       /     %或□(增加/减
少)    基点,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在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即3.65%)的基础上      /   □(上浮/下浮)   /   %或(增加/减少)
295基点,并自展期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    个月根据
利率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及前述浮动方式调
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展期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展期日的对应日的,
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
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前述
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前述上浮幅度
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四)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本条中的展期日指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的次日。

    第三条 还款

    贷款展期后,甲方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偿还:

    (一)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

    (二)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三)净息还款,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四条 担保

    丙方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一)如果丙方为原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编号为C2021Z
抵200611190001、C2021Z保200611190002、C2021Z保200611190001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执行。需办理续登
记、续保险等相应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丙方若为保证人,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如果丙方为新担保人,或者乙方要求丙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丙方
同意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二)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C2021借200611190002展02)

    第一条 展期金额与期限

    乙方同意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进行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展期12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1月19日,
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为24个月。(下称“新借款期限”)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 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三)种:

    (一)固定利率,即      /       %,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在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即       %)的基础上          /     □(上浮/下浮)       /     %或□(增加/减
少)    基点,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在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即3.65%)的基础上         /       □(上浮/下浮)     /       %或(增加/减少)
295基点, 并自展期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    个月根据
利率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及前述浮动方式调
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展期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展期日的对应日的,
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
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前述
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前述上浮幅度
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四)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本条中的展期日指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的次日。

    第三条 还款

    贷款展期后,甲方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偿还:

    (一)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

    (二)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三)净息还款,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四条 担保

    丙方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一)如果丙 方为原 借款合同的担 保人的 ,有关权利义 务仍按 编号为
C2021Z抵200611190001、C2021Z保200611190002、C2021Z保200611190001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执行。需办
理续登记、续保险等相应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丙方若为保证人,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如果丙方为新担保人,或者乙方要求丙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丙方
同意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三)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C2021借200611190002展03)

    第一条 展期金额与期限

    乙方同意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进行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叁仟万元整,展期12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1月19日,
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为24个月。(下称“新借款期限”)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 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三) 种:

    (一)固定利率,即      /       %,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在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即       %)的基础上          /     □(上浮/下浮)       /     %或□(增加/减
少)    基点,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在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即3.65%)的基础上         /       □(上浮/下浮)     /       %或(增加/减少)
295基点, 并自展期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    个月根据
利率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及前述浮动方式调
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展期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展期日的对应日的,
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
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前述
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前述上浮幅度
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四)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本条中的展期日指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的次日。

    第三条 还款

    贷款展期后,甲方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偿还:

    (一)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

    (二)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三)净息还款,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四条 担保
    丙方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一)如果丙 方为原 借款合同的担 保人的 ,有关权利义 务仍按 编号为
C2021Z抵200611190001、C2021Z保200611190002、C2021Z保200611190001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执行。需办
理续登记、续保险等相应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丙方若为保证人,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如果丙方为新担保人,或者乙方要求丙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丙方
同意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长江丰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因实际生产经营资金周
转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展期,从而提高其经营效益。

    公司本次为其借款展期提供担保,为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长江丰的
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长江丰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对
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
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湖北长
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罗明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张莉为本
次长江丰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
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71,034.32万元,
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85.97%,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借款展期协议。
特此公告。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