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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跃科技: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1-17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康跃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83,767.10万元,全部
为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1.3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1月21日,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
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源”)与农发行签订的编号为42102201-2021年(公
安)字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万元。

    现鉴于该笔借款及对应的担保合同即将到期,经长江源向农发行申请,将上
述借款的归还期限展期至2023年7月14日,展期金额共计为3,000万元(最终金额
以银行审批为准)。2023年1月16日,公司与农发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
421022001-2023年公安(保)字0001号),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1月16日,公司与农发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421022001-2023
年公安(保)字0052号),为长江源与农发行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
42102201-2019年(公安)字0017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主债权3.5亿本金中
的人民币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
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长江源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授权
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授权一名董事或高管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

    本次担保前,公司已为长江源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68,114,406.46元,本
次担保后,公司为长江源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168,114,406.46元,可用担保额
度为31,885,593.54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
在公司为长江源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05月16日
    注册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孱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明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饮料生
产;茶叶制品生产;医用口罩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保税仓库经营;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
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家用纺织制成
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
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茶叶种植;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初级农产品收购;食
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
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农产品的生
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
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品牌管理;住房
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
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持有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股东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52.75%的股份。
    主要财务状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01,491.19                    207,389.86
           负债总额                                   73,237.99                      68,602.40
             净资产                                  128,253.20                    138,787.47
              项目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73,261.00                      62,777.42
           利润总额                                   14,789.42                      10,526.69
             净利润                                   14,789.10                      10,534.26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2年1-9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征信情况:被担保人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编号:421022001-2023年公安(保)字0001号)

    保证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

    为了确保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3年1月
16日签订的编号为421022001-2023(展期)0001号《借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主
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
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
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陆个月,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
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
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
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
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三
年。

    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
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6.1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
供保证担保。

    6.2   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
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
于自愿,不会损害或可能损害保证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本合同项下的全
部意思表示真实。

    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
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
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     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债权人
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6.6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
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

    6.7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
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
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6.8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6.8.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
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
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6.8.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8.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
押、质押担保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

    6.9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
人:

    6.9.1     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6.9.2     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
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6.9.3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6.9.4    名称、住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6.9.5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6.10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
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6.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而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应
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2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无须经保
证人同意,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后,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
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
影响且不得主张任何减免。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在
其所有的任何不动产的任何部分上设立居住权,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6.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6.8款和6.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
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6.15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存在其他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或其他类型的担保的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信用证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权益),
债权人可优先和/或单独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行行
使其他担保权利,且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优先顺序与额度。下
列事项不影响本条款的执行:

    6.15.1 其他担保于何时成立;

    6.15.2 其他担保是否有效;

    6.15.3 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6.15.4 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6.15.5 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提供。

    6.16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存在其他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或其他类型的担保的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信用证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权益),
债权人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及其顺位)、变更(包括但
不限于变更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或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
提供的任何担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减少或免除。债权人可
按照本合同6.15款实现担保权利。

    6.17     保证人为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足以清偿主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等款项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因主合同解除债务人应
当返还的款项及其他应付费用。

    6.18     除本合同项下担保债务外,如保证人对债权人还负担其他债务,且保
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所负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在保证人清偿时指
定其履行的债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
失。

    7.2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出
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7.3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依法对债权人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信贷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8.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8.4     本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本合同项下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双方
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8.5     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无效、不成立、未生效、被撤销、确认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仍应依法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
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9.1.1项方式解决:

    9.1.1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1.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而免除或减少,也不
因债务的部分履行而同比例免除或减少。

    2.保证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和对外提供担保前须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二)保证合同(编号:421022001-2023年公安(保)字0052号)

    保证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

    为了确保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19年8月
26日签订的编号为42102201-2019年(公安)字0017《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
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
同信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
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壹佰贰拾个月,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
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
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
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
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三
年。

    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
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6.1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
供保证担保。

    6.2     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
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
于自愿,不会损害或可能损害保证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本合同项下的全
部意思表示真实。

    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
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
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     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债权人
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6.6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
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

    6.7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
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
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6.8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6.8.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
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
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6.8.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8.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
押、质押担保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

    6.9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
人:

    6.9.1     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6.9.2    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
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6.9.3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6.9.4    名称、住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6.9.5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6.10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
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6.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而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应
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2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无须经保
证人同意,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后,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
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
影响且不得主张任何减免。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在
其所有的任何不动产的任何部分上设立居住权,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6.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6.8款和6.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
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6.15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存在其他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或其他类型的担保的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信用证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权益),
债权人可优先和/或单独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行行
使其他担保权利,且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优先顺序与额度。下
列事项不影响本条款的执行:

    6.15.1 其他担保于何时成立;

    6.15.2 其他担保是否有效;

    6.15.3 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6.15.4 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6.15.5 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提供。

    6.16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存在其他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或其他类型的担保的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信用证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权益),
债权人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及其顺位)、变更(包括但
不限于变更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或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
提供的任何担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减少或免除。债权人可
按照本合同6.15款实现担保权利。

    6.17     保证人为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足以清偿主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等款项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因主合同解除债务人应
当返还的款项及其他应付费用。

    6.18     除本合同项下担保债务外,如保证人对债权人还负担其他债务,且保
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所负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在保证人清偿时指
定其履行的债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
失。

    7.2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出
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7.3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依法对债权人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信贷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8.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8.4     本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本合同项下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双方
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8.5     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无效、不成立、未生效、被撤销、确认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仍应依法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
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9.1.1项方式解决:

    9.1.1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1.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而免除或减少,也不
因债务的部分履行而同比例免除或减少。

    2.保证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和对外提供担保前须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3.保证人仅对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主债权3.5亿元本金中的人民币1亿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条款与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长江源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因实际生产经营资金周
转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展期,从而提高其经营效益。

    公司本次为其3,000万元银行借款展期提供担保及1亿元中长期贷款追加担
保,为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长江源的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
续发展。长江源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
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罗明与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张莉为本次长江源与农发行的3,000万元的展
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
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
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83,767.10万元,
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101.38%,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编号:421022001-2023年公安(保)字0001号);

    2、《保证合同》(编号:421022001-2023年公安(保)字0052号)。



    特此公告。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