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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孚通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6-29  

						证券代码:300394            证券简称:天孚通信         公告编号:2020-057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2020 年 6 月 13 日,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高新区长江路 695 号公司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邹支农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1
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为121,794,10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61.2332%。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为
114,188,8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409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为7,605,227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823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772,82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0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7,6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605,2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23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 121,794,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72,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794,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72,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唐莹律师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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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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