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4
天孚通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0年12月4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8日在巨
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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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下午14:30在苏州高新
区长江路695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支农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等相关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14,995,60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7.9125%。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14,194,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57.50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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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共计800,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40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
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
1.1 选举邹支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4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
果 : 同 意 股 数 925,9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95.0332%。
1.2 选举朱国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4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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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5,935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0332%。
1.3 选举欧洋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4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5,935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0332%。
1.4 选举王志弘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4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5,935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0332%。
1.5 选举潘家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4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5,935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0332%。
1.6 选举鞠永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44,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3,441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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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2.1 选举ZHOU,ZHIPING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78,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5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57,235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457%。
2.2 选举徐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78,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5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57,235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457%。
2.3 选举耿慧敏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78,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5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57,235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457%。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
的议案》
3.1 选举王显谋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78,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5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57,233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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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选举李恒宇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4,941,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0,34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459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
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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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蒋 成 ___________
赵小雷 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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