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7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全面了解了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确认,
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
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王辉先生、吴坚先生的履历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
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王辉先生、吴坚先生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副总
经理的提名、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总经理聘任王辉先生、吴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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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亮 岳 蓉 谢 敏
2018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