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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利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9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
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论
证,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实施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项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切实可行,发
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半导体用石英玻璃材料扩产项
目”、“新材料研发项目”的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采取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
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
们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注册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于“半导体
用石英玻璃材料扩产项目”、“新材料研发项目”的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
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
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
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
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
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
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
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
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相关事宜。

    九、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3.375 万股。




                                         独立董事:岳蓉、唐建新、谢敏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