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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利华: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2-24  

                             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3-04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号)同意注册,湖北菲利
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A股)5,640,15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3.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50.8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999.26元(不含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499,951.57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10000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武汉菲
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菲利华”)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开户
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近日,公司已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武汉菲利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分别与上述银行及长江保荐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储存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余额(人民币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称          名称                                 元)
              湖北银行
湖北菲利华                                                        半导体用石英玻
              股份有限
石英玻璃股                 13070230000000289    295,499,951.57    璃材料扩产项目、
              公司荆州
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江北支行
              招商银行
武汉菲利华    股份有限
新材料科技    公司荆州      127916683010456          0.00         新材料研发项目
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
              部
                    合计                        295,499,951.57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武汉菲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2”)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1)甲方 1 已在乙方 1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用石英玻璃材料扩产项目、新材料研发项目、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 2 已在乙方 2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新材料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殷博成、张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