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2018-12-27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分别召开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
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聘任。现将第三届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冬雪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刘冬雪先生及其
配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公司监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杨付梅女士、吴春凤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职务,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付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为 388,798 股,占公司总股本 0.26%。吴春凤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416,813 股,占公司总股本 0.27%。杨付梅女士、吴春凤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中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款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
上述监事离任后,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并
继续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继续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赵宇先生及其配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因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笑衡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继
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笑衡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329,062 股,占公司总股本 0.22%。王笑衡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
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款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下同)。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
度的规定,并继续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股份减
持等相关承诺。
特此说明。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