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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隆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8-27  

						  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2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的条款进行
  了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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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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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职工。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      会的地点为:辽阳市。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4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按照法律、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提供网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席。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5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董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会成
    事会成员中没有公司职工代表。          员中没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大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资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关联交易等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      交易等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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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设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项和奖惩事项;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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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                     人员。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