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杭州 海口 上海 广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194 号 致: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隆股 份”)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决定召开,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辽宁科隆精细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2020 年 5 月 13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3:00 在辽宁省辽阳市宏 伟区万和七路 36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艳女士主持。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法律意见书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5,753,18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3.0411%,均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003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95,760,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0443%。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3、审议《2019 年度年报及摘要》; 4、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2019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8、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定向回购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喀什新兴鸿溢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就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均履行了回避表决 的义务。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结合本次会议现场投 票以及网络投票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5,753,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二)《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5,753,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三)《2019 年度年报及摘要》 同意 95,753,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四)《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5,753,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五)《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95,753,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六)《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5,753,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七)《2019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 2,078,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43%;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93,674,811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8,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43%;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同意 95,753,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九)《关于公司定向回购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喀什新兴鸿溢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同意 95,753,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 0.0000%。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的议 案》 同意 95,753,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苗 丁 李 冲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