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科隆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76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
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3:00 在辽阳
市宏伟区万和七路 36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姜艳女士
主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4 名(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0,452,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222,469,156 股的 40.658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89,793,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2,469,156 的 40.362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4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658,1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2,469,156 股的 0.295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53 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03,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2,469,156 股的 1.35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名,持有及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2,345,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2,469,156 股的 1.0542%;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 47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58,1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2,469,156
股的 0.2958%。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负责公司 2021 年度银行借款融资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044,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6 %;反对 40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595,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351%;反对 40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5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