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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隆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2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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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604 号

致: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隆股
份”)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决定召开,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辽宁科隆精细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7 日发布
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3:00 在辽宁省辽阳市
宏伟区万和七路 36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艳女士主持。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法律意见书



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9,793,97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0.3625%,均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58,11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295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4 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90,452,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6583%。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授权董事长负责公司 2021 年度银行借款融资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
                                                                  法律意见书



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就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结合本次会议现场投
票以及网络投票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授权董事长负责公司 2021 年度银行借款融资事宜的议案》

    同意 90,044,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6%;反对 4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95,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351%;反对 40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5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意见书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苗     丁




                                                       李   冲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