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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3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4 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仅指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
进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述
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
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
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类型,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2
       11、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事项
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或子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


                                       3
    2、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资金,单笔金额达到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资金,单笔金额达到经审计净资产或总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1、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6、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
造一定影响的事项;
    7、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10、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
    14、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5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8、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9、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20、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公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需要修改
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证券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事项;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6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


                                   7
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
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各部门或公司分、
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及重大投资、重大交易
计划方案实施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适用的审批程序,并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公司部门或子公司拟计划启动重大事项时;
    (二)公司部门及子公司就重大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包括但不 限于形成
初步交易方案、拟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三)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时;
    (四)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五)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8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处理
方式。认为符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报董
事长审定后公告;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
    (一)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
它重大事项知情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根
据其任职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9
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稿件应报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初审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信息披露合规性后,方可定
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及下属分、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和
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报告中的职责,以保证公司重大事
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知悉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经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
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10
和完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
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
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均
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保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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