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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隆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3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日常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标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改善公司治理。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理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三)高效低耗,注重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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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互动沟通,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工作对象和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沟通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政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融资及其变化、 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投资者关系工作人
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
财务情况,向公司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管理制度,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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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有关制度,规范公司投
资者关系活动。
    2、 根据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市场形势以及投资者关系现状,确定投资者关
系工作目标,并相应制定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
备、路演推介、媒体合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二) 分析研究,建立反馈机制
    1、 研究宏观经济和精细化工行业发展方向、监管政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
化,密切跟踪监管部门最新动态,了解并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为公司经营决
策和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2、持续关注投资者、分析师及财经媒体的反馈信息,了解市场对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跟踪股东变化情况,通过周报、月报及不
定期报告等形式,及时反馈给公司高级管理层。
    3、 针对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结合定期报告或特定事件,准备相关数据
与文字资料,整理形成备答资料,为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团队
开展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参考。
    4、 建立投资者数据库,通过对公司投资者数目、类别、地理分布、风格偏
好、投资金额以及投资目的等进行跟踪统计和分类识别,为制定相应的投资者信
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
    (三) 股东名册管理
    1、负责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托管登记事务,包括新增股份登
记、股份注销、分红派息等。
    2、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和锁定等情况,并
及时披露重大股份变更。
    3、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
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四) 投资者沟通与联络
    1、开设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接待投资者来访,邮寄资料,
及时解答和处理投资者日常咨询。
    2、筹备股东大会,在定期报告披露后、重大事项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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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报告会、媒体交流会、网上投资者交流会、路演推介等
活动。
    3、参加券商策略会、投资者论坛等资本市场会议及各类电话会议,与投资
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沟通。
    4、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并更新公司相关信息。
    (五) 公共关系
    1、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
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
    2、加强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
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3、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六) 重大突发事件应对
    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或预计事件可能发生时,启动以下投资者关系应对程
序,妥善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维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1、监控、收集和整理各类敏感信息,分析判断信息的敏感性、复杂性及其
可能产生的影响。
    2、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全面了解事件原由,并依法及时向公众披露。
    3、继续做好事件总结与善后工作,并持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七)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基本情况。
    (二) 熟悉公司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三)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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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
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电邮咨询;财经媒体采访报道;
分析师会议;业绩报告会;媒体交流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
告披 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至少一名)
应出席说明会。
    第十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其他相关规定,体 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 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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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
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六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公
司网站(www.kelongchem.com )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互
动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在上述 报纸、网站和专栏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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