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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隆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3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辽
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
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
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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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
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
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
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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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董事会依据前两款规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
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
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
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
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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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
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
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执行反担保
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
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
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中与股票上市
有关内容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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