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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隆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隆股份”)于 2022
  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情况及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公司 决定修订《公司章程》,以满足规范公司运作的要求。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
  本 222,469,1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
  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为转增股本,拟以现有总股本 222,469,156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89,209,903
  股。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增加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序号                    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以辽阳东宝力化学建材有限         公司以辽阳东宝力化学建材有限
          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方式发起设立;在辽阳市工商行政 更方式发起设立;在辽阳市行政审批局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业执照号为 211000004016821。          为 91211000736720908R。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22,246.9156 万元            28,920.9903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经营(无储存)环氧乙烷、1,2 围:经营(无储存)环氧乙烷、1,2 环
    环氧丙烷、1,6-己二胺;经营本企业 氧丙烷、1,6-己二胺;经营本企业及所
    及 所 属 企业 生 产科 研 所需 的原 辅 材 属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 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出口业
    进出口业务;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3   项、3 类,剧毒化学品除外);技术咨 (2 类 1 项、3 类,剧毒化学品除外);
    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设备房屋租 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设备房
    赁;贸易经纪与代理;建材助剂、SCR 屋租赁;贸易经纪与代理;建材助剂、
    脱硝催化剂、化工产品、表面活性剂 SCR 脱硝催化剂、化工产品、表面活性
    制造及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需 剂制造及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需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展经营活动)。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46.915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28,920.990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4
    为:普通股 22,246.9156 万股。    为:普通股 28,920.9903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 司 不 得 收购 本公 司股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5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 八条 发 起人 持有 的本公 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6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8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位 损 害 公司 和 社会 公 众股 股东 的 利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有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
    权偿还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9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 准 之 一的 交 易( 受 赠现 金资 产 除 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外):                                资助、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上 述 指 标计 算 中涉 及 的数 据如 为 负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者作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十二
途事项;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议并经出席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范围。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行使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取其绝对值计算。
     行使。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 四 十一 条   公 司下 列 对外 担保 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30%;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辽阳市。                      地点为:辽阳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的 方 式 为股 东 参加 股 东大 会提 供 便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11   的,视为出席。                        席。

            ……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
                                           明具体原因。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12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低于 10%。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话号码。                             码。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及表决程序。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13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见及理由。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迟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
                                          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划;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15
     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
16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17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票、监票。                            监票。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18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19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 一 百零 四条   独立 董 事应 按照 法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20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执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21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关联交易等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 易等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 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
     审批权限为:                          限为: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22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法律、 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法律、法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应由
     规 定 的 应由 股 东大 会 审议 的事 项 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外):
                                               ……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元;
     万元;                                    ……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 万元;
     万元;                                   ……

         ……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低 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应当经董事长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
     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长审议
     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但董事长本 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
     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的,应当经董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值 0.5%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且低于
     0.5%以上、低于 1,000 万元或低于占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23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25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26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提起诉讼;                          讼;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27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会计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上 述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按 照 有 关 法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28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根据上述事宜,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
行修改并申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以工商变更
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刊登于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