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 8 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标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改善公司治理。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理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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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章 工作对象和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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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投资者关系工作人
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
财务情况,向公司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有关制度,规范公司投
资者关系活动。
2、 根据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市场形势以及投资者关系现状,确定投资者关
系工作目标,并相应制定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
备、路演推介、媒体合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二) 分析研究,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1、 研究宏观经济和精细化工行业发展方向、监管政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
化,密切跟踪监管部门最新动态,了解并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为公司经营决
策和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2、持续关注投资者、分析师及财经媒体的反馈信息,了解市场对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跟踪股东变化情况,通过周报、月报及不
定期报告等形式,及时反馈给公司高级管理层。
3、 针对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结合定期报告或特定事件,准备相关数据
与文字资料,整理形成备答资料,为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团队
开展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参考。
4、 建立投资者数据库,通过对公司投资者数目、类别、地理分布、风格偏
好、投资金额以及投资目的等进行跟踪统计和分类识别,为制定相应的投资者信
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
(三) 股东名册管理,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1、负责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托管登记事务,包括新增股份登
记、股份注销、分红派息等。
2、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和锁定等情况,并
及时披露重大股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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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
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四) 投资者沟通与联络,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1、开设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接待投资者来访,邮寄资料,
及时解答和处理投资者日常咨询。
2、筹备股东大会,在定期报告披露后、重大事项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报告会、媒体交流会、网上投资者交流会、路演推介等
活动。
3、参加券商策略会、投资者论坛等资本市场会议及各类电话会议,与投资
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沟通。
4、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并更新公司相关信息。
(五) 公共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1、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
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
2、加强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
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3、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六) 重大突发事件应对
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或预计事件可能发生时,启动以下投资者关系应对程
序,妥善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维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1、监控、收集和整理各类敏感信息,分析判断信息的敏感性、复杂性及其
可能产生的影响。
2、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全面了解事件原由,并依法及时向公众披露。
3、继续做好事件总结与善后工作,并持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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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
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电邮咨询;财经媒体采访报道;
分析师会议;业绩报告会;媒体交流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
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
出席说明会。
第十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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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
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
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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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七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公
司网站(www.kelongchem.com )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互
动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在上述 报纸、网站和专栏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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