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提出 2022 年度利润分
配的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
益,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以上因素,我
们对董事会作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该项预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
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
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保证。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自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控指引的情形。
经审阅,我们认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
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及胜任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该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
平,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
理水平,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23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及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艳女士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公司不向担保方提供反
担保,也不向担保方承担担保费用以及其他任何风险责任和附加义务,不损害公
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和主营业务发展。
2023 年度关联交易为接受担保,无偿且公司无须提供反担保,前述关联担
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审议的向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
司及全资孙公司沈阳华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有利
于子公司、孙公司进行业务拓展、改善财务状况和保证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
整体利益。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
开和公正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该事项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全
资孙公司沈阳华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1、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6300 万元,无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也没有其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
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
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
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九、关于 2022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
减值损失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亦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反映公司资产实际状况,其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完整性,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
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十一、关于《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归属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
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
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
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
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归属的业绩指标的设
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9、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事
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按照“市场可比、业务相似、经营稳定”的原则。
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选取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
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
志。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
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一致同意《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事项,上述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侯巧铭:
刘冬雪:
高倚云: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