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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强生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2019-03-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05191099820108BJ-08 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九强生物”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九强生物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
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下称“《备忘录第 8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
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下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下称“本
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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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实, 本所经办律师最终依赖于公司提供的
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

     4.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原始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批露。

     5. 本法律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
展、盈利预测等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中对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1.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对《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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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3.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
合法、有效。

     5. 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 2017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2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3.6803 万股限制性股票。

     7.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
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 12 名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自 2018 年 2 月 22 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可解除限售股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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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计 281,035 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8.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发表了《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独
立董事核查后认为: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北京九强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北京
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依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9. 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监事会
审核后认为:按照《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条件已满足。公司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 12 名
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81,035 股,并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10.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
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9,492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1.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发表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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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

     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
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及限制性股票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相关事项。

     12.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根据规
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9,492 股限制性股票,并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使得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此次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由 501,837,435 股减少至 501,787,943 股。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授予之日起计。
限售期满后,若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除限售: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
   第一次解除限售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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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
   第二次解除限售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
   第三次解除限售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申请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 万元)为基数,2016
    第一次解除限售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 万元)为基数,2017
    第二次解除限售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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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 万元)为基数,2018
    第三次解除限售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计算依据。

     限售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在满足此前提之下,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到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
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除限售;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到公司业
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考核条件根据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激励对象即通过考
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即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其
当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三)解除限售条件完成情况

     1. 限售期届满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 年 2 月 22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二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时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届满。

     2.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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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1)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根据公司的公告,公司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 27,282.60 万元,较 2014 年增长率为 33.97%;公司 2017 年营业收
入为 69,427.74 万元,较 2014 年增长率 36.60%,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股份授予日(2017 年 2 月 22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4 年、
2015 年、2016 年)的平均净利润为 24,244.3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平均净
利润为 23,737.02 万元,限售期 2016 年度的净利润为 27,164.61 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6,729.86 万元,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平且不为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4)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1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满足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

     (5)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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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1 名激励对象具体情况如下:(以下百分
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本 次 解
                                 已获授予   已回购注      已解除限    本次可解    锁 数 量    剩余未解
                                 限制性股   销限制性      售限制性    除限售限    占 其 已    除限售限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获 授 限    制性股票
                                 (股)     (股)         (股)    数量(股)   制性股票   数量(股)
                                                                                    比例

    张新玲      核心销售人员     132,567       0           39,770      39,770      30.00%      53,027


    蔡华雅          研发部经理    88,378       0           26,513      26,513      30.00%      35,352

     刘瑶            研发组长     79,540       0           23,862      23,862      30.00%      31,816
    孙国敬           研发组长     70,702     49,492        21,210        0         0.00%           0
     龚俊            研发组长     70,702       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宋占科           研发组长     70,702       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高爱民           研发组长     70,702       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张小锐           研发组长     70,702       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张全立          生产部经理    70,702       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LI MANKE(李   雅培合作事业
                                  70,702       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曼柯)            部经理
     周明            副总经理     70,702       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财务部经理助
    蒋咏君                        70,702       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理
             合计                936,803       0          281,035     259,825        --       346,451

     注:以上激励对象所持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应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承诺以及《公司
章程》和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核查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担,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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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
计划》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
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激
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

     2.董事会意见

     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1 名激励对象的 243,917 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中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依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

       4.监事会意见

       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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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售的议案》。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按照《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
             意对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
             售,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实际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43,917 股,并同意公司
             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3,9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9%。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明,根据《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激励对象周明本次所持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
             余 75%股份将继续限售,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周明先生本次解除限售 21,210 股
             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302 股票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
         股份性质         变动前股份数量(股)     比例 %                             变动后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72,090,164.00     34.30             -243,917.00
                                                                                            171,846,247.00        34.25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70,475,062.00     33.97               15,908.00          170,490,970.00        33.98
股权激励限售股                      1,615,102.00      0.32             -259,825.00            1,355,277.00         0.27
                                  329,697,779.00     65.70              243,917.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9,941,696.00        65.75

三、总股本                        501,787,943.00    100.00                     0.00         501,787,943.00       100.00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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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
就,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办理股份解除
限售登记手续并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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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
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    __王丽__ __




                                            经办律师:______李奥利_____




                                            经办律师:______段茜_______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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