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 公告编号:2019-005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49,492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此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手续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由 501,837,435 股减少至 501,787,943 股。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1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9,825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052%;其中,实际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43,9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9%。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1、标的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 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 事会审核,具备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12 人,包括 公司核心销售人员、核心研发人员、及其他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4、授予价格:公司此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为 11.32 元/股。 5、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93.6803 万股公司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9%,本计划 不设预留部分。 6、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二)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九强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2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 有效。 2、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九强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3 2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936,803 股限制性股票。 4、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 12 名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自 2018 年 2 月 22 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 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81,035 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 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5、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 1 名离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9,492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此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 续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501,837,435 股减少至 501,787,943 股。 6、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4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 11 名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自 2019 年 2 月 22 日起的第一个交易日 至 2020 年 2 月 22 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9,8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2%;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43,917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49%。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一)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授 予之日起计。限售期满后,若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 30% 售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 30% 售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 40% 售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5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申请对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 万元)为基 第一次解除限售 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6 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 万元)为基 第二次解除限售 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50,827.43 万元)为基 第三次解除限售 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上 “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 为计算依据。 限售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在满足此前提之下,若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 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除 限售;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到公司 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考核条件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 及合格的激励对象即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即未 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其当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予 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7 三、解除限售条件完成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 年 2 月 22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 第一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时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所 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售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2 以行政处罚; 除限售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情形。 公司业绩条件: (1)公司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1)以 2014 年净利润(20,364.32 万元)和营业收入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50,827.43 万元)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润为 27,282.60 万元,较 2014 年 于 3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为 33.97%;公司 2017 年 “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营业收入为 69,427.74 万元,较 3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 2014 年增长率 36.60%,达到解锁 入为计算依据。) 条件。 (2)限售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股 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份授予日(2017 年 2 月 22 日)前 8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4 年、2015 年 、 2016 年 ) 的 平 均 净 利 润 为 24,244.3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平均净利润为 23,737.02 万元,限售期 2016 年度的净利润 为 27,164.6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26,729.86 万元, 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符合解锁 条件。 该 11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考核 4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达标 均为合格及以上,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决定对 11 名授予对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 四、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保留两位小数): 已获授 已回购 本 次 解 已解除限 本次可解 本次可上 剩余未解 予限制 注销限 锁 数 量占 售限制性 除限售限 市流通股 除限售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 制性股 其 已 获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票数量 制性股票 数量 票数量 授 限制性 (股)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股) (股) 股票比例 核心销售人 张新玲 132,567 0 39,770 39,770 39,770 30.00% 53,027 员 蔡华雅 研发部经理 88,378 0 26,513 26,513 26,513 30.00% 35,352 刘瑶 研发组长 79,540 0 23,862 23,862 23,862 30.00% 31,816 孙国敬 研发组长 70,702 49,492 21,210 0 0 0.00% 0 龚俊 研发组长 70,702 0 21,21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宋占科 研发组长 70,702 0 21,21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高爱民 研发组长 70,702 0 21,21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张小锐 研发组长 70,702 0 21,21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张全立 生产部经理 70,702 0 21,21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LI MANKE 雅培合作事 70,702 0 21,21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9 (李曼 业部经理 柯) 周明 副总经理 70,702 0 21,210 21,210 5,302 30.00% 28,282 财务部经理 蒋咏君 70,702 0 21,210 21,210 21,210 30.00% 28,282 助理 合计 936,803 0 281,035 259,825 243,917 - 346,451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和转 让限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 明,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的要求,激励对象周明先生本次解除限售 21,210 股股票,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04%,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302 股票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01%。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以上激励对象所持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实际可上市流 通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中“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承诺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与已披露的《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259,8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2%;其中,实际解除限 10 售并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43,9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9%。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和 转让限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明,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的要求,激励对象周明先生本次解除限售 21,210 股股票,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04%,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302 股票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变动前股份数量 本次变动股份数 变动后股份数量 股份性质 比例 % 比例 % (股) 量(股) (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72,090,164.00 34.30 -243,917.00 171,846,247.00 34.25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70,475,062.00 33.97 15,908.00 170,490,970.00 33.98 股权激励限售股 1,615,102.00 0.32 -259,825.00 1,355,277.00 0.2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329,697,779.00 65.70 243,917.00 329,941,696.00 65.75 股 三、总股本 501,787,943.00 100.00 0.00 501,787,943.00 100.00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核查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本次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 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 11 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北 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北京九强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依 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八、监事会意见 经过对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按照《北京九强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北京九强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公司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 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同 意对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12 一次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59,8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2%;其中,实际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为 243,9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9%。并同意公司办理 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次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 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履行了对本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 2、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 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13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