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 公告编号:2019-022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 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 15 号 旷怡大厦五层)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左军先生 1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51,282,973 股,占上市 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50.07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50,390,688 股,占上市公 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49.89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92,285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的 0.1778%。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4,218,457 股,占上市公 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6.81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3,326,172 股,占上市公 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6.6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92,285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的 0.177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2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274,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10,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9766 %;反 对 8,000 股,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0.02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274,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10,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9766 %;反 对 8,000 股,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0.02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274,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10,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9766 %;反 对 8,000 股,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0.02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274,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10,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9766 %;反 对 8,000 股,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0.02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274,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10,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9766 %;反 对 8,000 股,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4 0.02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8 年度审 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274,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10,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9766 %;反 对 8,000 股,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0.02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9 年度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议 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邹左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8,757,584 股) 为公司董事、刘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67,013,676 股)为公司董事、罗 爱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60,901,804 股)为公司董事、孙小林先生(持 有本公司股份 50,391,452 股)为公司董事、庄献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9,186,444 股)为公司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 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24,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5 总数的 0.03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24,0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管理层 2018 年度奖励方案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邹左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8,757,584 股)、 刘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67,013,676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 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503,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10,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志钢、杨影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6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 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