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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业科技:《资产减值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19-04-26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根据《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

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13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增加条款
第十四条 商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有关商誉减值处理规定,对企业
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终了进
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能够受益于企业合
并的协同效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基础上,自购买日起按一贯、合理的方法
将其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后续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并据此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当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
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商誉减值测试程序:
(一)商誉减值测试,由财务部门主导安排,可以自行评估测试减值情况或聘
请评估专家进行辅助工作。
(二)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辅助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应当聘请具有胜任能
力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并在业务约定书或类似文书中明
确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委托事项。在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时,充分
关注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评估对象、评估范围、
价值类型等是否与商誉减值测试相符;对存在不符的,在运用到商誉减值测试
前应予以适当调整。对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由财务部门复核,根据
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并形成决议。

    除以上修订条款,《资产减值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