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 237 号 致: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知》。2020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九路 2 号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159,652,15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16 %。其 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74,23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 %。中小股东是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_ 15,000 _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中 反对(中 弃权(中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小股东)小股东) 小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 1.00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承诺及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 2.00 关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2.01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2.02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2.03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 2.04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度>的议案》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中 反对(中 弃权(中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小股东)小股东) 小股东)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 2.05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 2.06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2.07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 2.08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 2.09 159,652,153 15,000 0 374,236 15,000 0 则>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 237 号)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 炯 签字律师:李 忠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陈月娟 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