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16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
申请,裁决理由为“公安机关已对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
经济犯罪,涉案保证合同的成立与否以及公司责任的承担需取决于公章事宜的
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起诉,并无不
当,故裁定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再审申请。
一、本次收到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2018)最高法民申 4250 号”
《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裁定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再审申请。
根据“(2018)最高法民申 4250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已
就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涉案保证合同的成立与否
以及公司责任的承担需取决于公章事宜的认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
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
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最
高院裁定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再审申请。
二、本案一审、二审的基本情况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北京中泰创盈、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以下简称
“徽商银行”)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签订了《徽
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及《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
定由北京中泰创盈委托徽商银行向金盾消防发放贷款人民币 1.5 亿元,并就借款
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公司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
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分别为北京中泰创盈出具不可撤
销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就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借款人
及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北京中泰创盈起诉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2、一审、二审裁定情况
2018 年 2 月 8 日,原告北京中泰创盈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绍兴中院”)起诉公司。2018 年 4 月 10 日,绍兴中院裁定驳北京中泰创
盈的起诉,原告不服此裁定,上诉至浙江省高院。2018 年 6 月 19 日,浙江省高
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绍兴中院的裁定。北京中泰创盈不服浙江省高院的
裁定,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 年 9 月 26 日,最高院裁定驳回北京中泰创
盈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最高院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其裁决对以下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指
导作用。现最高院对于北京中泰创盈一案的认定和裁决,反映了最高院对于公
司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和态度,有利于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推进,为公司
向其他各省市的案件受理法院和仲裁机关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提供了支撑。
四、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就其审理的涉及公司的 4 宗民事案件已作出判决,公
司一审败诉,涉及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公司已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
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截止目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是否会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存
在不确定性,但公司会将最高院对于本案的裁决结果提交给许昌中院。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 36 宗诉讼仲裁案及 4 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
标的金额 254,097.23 万元。3 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涉及
标的金额 11,705.60 万元;3 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涉及标的金额
35,027.09 万元;3 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金额
22,844.61 万元;12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5 宗为终审驳回),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标的金额 85,406.56 万元;4 宗案件一审判决败诉,
涉及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其余 15 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标的金额
93,115.37 万元(详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终
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7)。
截止目前,只有河南长葛法院审理的 4 宗案件已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
已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尚未作出终审裁决,一审判决亦未生效。除
上述 4 宗案件之外,尚无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或担保责任,公司现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五、备查文件
1、“(2018)最高法民申 4250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