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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5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终审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发的“(2018)粤民终 2111 号”《民事裁定
书》,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
的起诉,维持原审裁定。
   该案一审受理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因深圳
中院驳回了国投公司的起诉,故国投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原裁定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8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46)。
   (二)本次被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国投公司,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2018)粤 03 民初 1362 号”案件
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
   (三)本次终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高院下发的“(2018)粤民终 2111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广东省
高院认为,公司被伪造印章一案、第三人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
骗一案,均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且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
上虞区分局向原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本案事实属于该局调查案件的
范围。因此,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在未有证据证明相关刑事案件已侦查终
结,本案尚不能确定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
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
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国
投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广东省高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国投公司主张撤销原
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请求,因理据不足,广东省高院不予
支持。故裁定:驳回国投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本次撤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拱墅法院”)下发
的“(2018)浙 0105 民初 1222-1225 号”《民事裁定书》,杭州拱墅法院裁定准许
赵钢剑撤回起诉。
    (二)本次撤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赵钢剑,受理法院为杭州拱墅法院的“(2018)浙 0105 民初 1222-1225
号 ”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3 月 2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三)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杭州拱墅法院下发的“(2018)浙 0105 民初 1222-1225 号”《民事裁定书》载
明,准许赵钢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赵钢剑负担。
    三、公司所涉及的财产保全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仍有 9 个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银行账户被冻结额度合计
为 40,488.00 万元(该统计口径包括了法院同一裁定书在不同银行重复冻结累计
计算的情况),实际被冻结金额约为 4,395.45 万元;除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外,公
司名下 14 处不动产(为主要生产性用房)、商标注册号为 5680379、10085678、
5183700 号的商标所有权、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技”)
99.00%股份、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00%股权、
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51.00%股权也被法院冻结。其中子公司红相科
技 2018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25,113,205.64 元,占公司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 56.29%;子公司中强科技 2018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15,749,150.19 元,占
公司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5.30%。
     四、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就其审理的涉及公司的 4 宗民事案件已作出判决,
公司一审败诉,涉及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公司已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要
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截止目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是否会支持公司的
上诉请求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 36 宗诉讼案件及 4 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
金额 254,097.23 万元。其中,7 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涉
及标的金额 28,233.40 万元;1 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涉及标的金额
4,724.29 万元;3 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金额
22,844.61 万元;11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6 宗为终审驳回),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标的金额 60,021.23 万元;4 宗案件一审判决,涉及
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其余 14 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标的金额
132,275.7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1、法院一审裁定驳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回原告起诉
 1 被告:周建灿、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5,339.52 2、法院终审裁定驳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原告起诉,维持
                                                               原裁定。


   原告:东方华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2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          4,500     民法院终审裁定驳
   第三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回原告起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绍兴中院一审驳
   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回原告起诉,原告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上诉,浙江省
 3                                                    15,052.5
   第三人: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                      高院终审维持原裁
   受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定。
                                                               2、中泰创盈向最高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院申诉,最高院裁
                                                                 定驳回中泰创盈再
                                                                 审申请。
  原告:沈和根
                                                                 1、法院一审裁定驳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
                                                                 回原告起诉
  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
4                                                    2,013.2     2、原告提起上诉,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
                                                                 杭州中院终审维持
  周纯。
                                                                 原裁定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斌
  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5                                                      4,126.4
  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               起诉
  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志萍                                                   上城区法院一审裁
  被告: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               定驳回原告起诉,
6 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     4,155.3   原告提起上诉,杭
  力容器有限公司、周纯、张汛。                                   州中院终审维持原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
  原告:唐利民
                                                                 上城区法院一审裁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
                                                                 定驳回原告起诉,
  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
7                                                      5,140     原告提起上诉,杭
  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
                                                                 州中院终审维持原
  周建灿。
                                                                 裁定。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8                                                      556.27
  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受理               起诉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国亮
  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9                                                    13,063.37
  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             起诉
  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张汛。受理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敏                                                    上城区法院一审裁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定驳回原告起诉,
10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2,000     原告提起上诉,杭
   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              州中院终审维持原
   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章藕莲、汪银芳、周纯。受理法              裁定。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汪银芳、周纯、章藕莲、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11                                                     2,600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缝钢管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原告:蔡远远。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12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3,605.6   原告已撤诉
   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纯。
   受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仲裁申请人:刘立强
   仲裁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浙
   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
13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 5,500
                                                                 请
   司、张汛、汪银芳(周建灿的妻子,法定继承人)、周纯
   (周建灿的儿子,法定继承人)、章藕莲(周建灿的母亲,
   法定继承人)。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
14 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马夏康、王震、浙江金盾 4,724.29 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信远
   被申请人:周纯、汪银芳、张汛、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              仲裁委员会决定中
15                                                     5,000
   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              止仲裁
   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
                                                             广州仲裁委已决定
16 防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9,553.83
                                                             中止仲裁
   限公司。
   受理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周世平
   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
                                                               仲裁委已决定中止
17 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章藕莲(汪银芳、周纯、 8,290.78
                                                               仲裁
   章藕莲以周建灿继承人身份作为被申请人)。受理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
18 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074.67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起诉
     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19                                                       3,822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0                                                  5,190.32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1                                                  2,055.48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2                                                       5,460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
23                                                    7,204.9      审理中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芳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24                                                    5,300        审理中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庄立群
   被告:汪银芳、章藕莲、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
25 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5,100     审理中
   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浙江金盾消
26                                                        500      审理中
   防器材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
27 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 20,683.74 审理中
   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8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683.74 审理中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
   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
29                                                      5,000    审理中
   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纯、汪银芳、章藕莲、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
30                                                  1,304.03 审理中
   公司。
   受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31 被告:周建灿、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5,166.18 审理中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
32                                                  1570.31 审理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已移送 浙江省绍
   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浙江金盾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
33                                                     19,000    审理中
   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
   气设备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尧
   被告:周纯、汪银芳、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34                                                    10,460     审理中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
   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青、杨士勇
   被告: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
                                                              审理中
35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 17,181.47
   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           审理中
36                                                    13,121.33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
   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单新宝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37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000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单新宝。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38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998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39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990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白永锋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40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010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公司涉及的查封冻结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公司现有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自查,公司从未实施过上述 40 宗案件涉及的借款或担保行为,相关
案件涉及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应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
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或担保导致,但相关
诉讼、仲裁案件的最终结果,仍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为准。
     截止目前,河南长葛法院审理的 4 宗案件已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已向许
昌中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尚未作出终审裁决,一审判决亦未生效。除上述 4
宗案件之外,尚无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
任,公司现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备查文件
    1、“(2018)粤民终 2111 号”《民事裁定书》
    2、“(2018)浙 0105 民初 1222-122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