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5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终审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发的“(2018)粤民终 2111 号”《民事裁定 书》,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 的起诉,维持原审裁定。 该案一审受理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因深圳 中院驳回了国投公司的起诉,故国投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原裁定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8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46)。 (二)本次被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国投公司,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2018)粤 03 民初 1362 号”案件 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 (三)本次终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高院下发的“(2018)粤民终 2111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广东省 高院认为,公司被伪造印章一案、第三人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 骗一案,均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且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 上虞区分局向原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本案事实属于该局调查案件的 范围。因此,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在未有证据证明相关刑事案件已侦查终 结,本案尚不能确定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 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 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国 投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广东省高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国投公司主张撤销原 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请求,因理据不足,广东省高院不予 支持。故裁定:驳回国投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本次撤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拱墅法院”)下发 的“(2018)浙 0105 民初 1222-1225 号”《民事裁定书》,杭州拱墅法院裁定准许 赵钢剑撤回起诉。 (二)本次撤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赵钢剑,受理法院为杭州拱墅法院的“(2018)浙 0105 民初 1222-1225 号 ”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3 月 2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三)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杭州拱墅法院下发的“(2018)浙 0105 民初 1222-1225 号”《民事裁定书》载 明,准许赵钢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赵钢剑负担。 三、公司所涉及的财产保全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仍有 9 个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银行账户被冻结额度合计 为 40,488.00 万元(该统计口径包括了法院同一裁定书在不同银行重复冻结累计 计算的情况),实际被冻结金额约为 4,395.45 万元;除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外,公 司名下 14 处不动产(为主要生产性用房)、商标注册号为 5680379、10085678、 5183700 号的商标所有权、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技”) 99.00%股份、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00%股权、 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51.00%股权也被法院冻结。其中子公司红相科 技 2018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25,113,205.64 元,占公司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 56.29%;子公司中强科技 2018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15,749,150.19 元,占 公司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5.30%。 四、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就其审理的涉及公司的 4 宗民事案件已作出判决, 公司一审败诉,涉及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公司已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要 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截止目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是否会支持公司的 上诉请求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 36 宗诉讼案件及 4 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 金额 254,097.23 万元。其中,7 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涉 及标的金额 28,233.40 万元;1 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涉及标的金额 4,724.29 万元;3 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金额 22,844.61 万元;11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6 宗为终审驳回),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标的金额 60,021.23 万元;4 宗案件一审判决,涉及 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其余 14 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标的金额 132,275.7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1、法院一审裁定驳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回原告起诉 1 被告:周建灿、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5,339.52 2、法院终审裁定驳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原告起诉,维持 原裁定。 原告:东方华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2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 4,500 民法院终审裁定驳 第三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回原告起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绍兴中院一审驳 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回原告起诉,原告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上诉,浙江省 3 15,052.5 第三人: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 高院终审维持原裁 受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定。 2、中泰创盈向最高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院申诉,最高院裁 定驳回中泰创盈再 审申请。 原告:沈和根 1、法院一审裁定驳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 回原告起诉 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 4 2,013.2 2、原告提起上诉,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 杭州中院终审维持 周纯。 原裁定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斌 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5 4,126.4 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 起诉 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志萍 上城区法院一审裁 被告: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 定驳回原告起诉, 6 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 4,155.3 原告提起上诉,杭 力容器有限公司、周纯、张汛。 州中院终审维持原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 原告:唐利民 上城区法院一审裁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 定驳回原告起诉, 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 7 5,140 原告提起上诉,杭 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 州中院终审维持原 周建灿。 裁定。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8 556.27 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受理 起诉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国亮 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9 13,063.37 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 起诉 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张汛。受理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敏 上城区法院一审裁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定驳回原告起诉, 10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2,000 原告提起上诉,杭 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 州中院终审维持原 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章藕莲、汪银芳、周纯。受理法 裁定。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汪银芳、周纯、章藕莲、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11 2,600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缝钢管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原告:蔡远远。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12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3,605.6 原告已撤诉 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纯。 受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仲裁申请人:刘立强 仲裁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浙 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 13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 5,500 请 司、张汛、汪银芳(周建灿的妻子,法定继承人)、周纯 (周建灿的儿子,法定继承人)、章藕莲(周建灿的母亲, 法定继承人)。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 14 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马夏康、王震、浙江金盾 4,724.29 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信远 被申请人:周纯、汪银芳、张汛、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 仲裁委员会决定中 15 5,000 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 止仲裁 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 广州仲裁委已决定 16 防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9,553.83 中止仲裁 限公司。 受理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周世平 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 仲裁委已决定中止 17 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章藕莲(汪银芳、周纯、 8,290.78 仲裁 章藕莲以周建灿继承人身份作为被申请人)。受理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 18 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074.67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起诉 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19 3,822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0 5,190.32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1 2,055.48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2 5,460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 23 7,204.9 审理中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芳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24 5,300 审理中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庄立群 被告:汪银芳、章藕莲、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 25 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5,100 审理中 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浙江金盾消 26 500 审理中 防器材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 27 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 20,683.74 审理中 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8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683.74 审理中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 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 29 5,000 审理中 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纯、汪银芳、章藕莲、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 30 1,304.03 审理中 公司。 受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31 被告:周建灿、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5,166.18 审理中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 32 1570.31 审理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已移送 浙江省绍 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浙江金盾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 33 19,000 审理中 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 气设备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尧 被告:周纯、汪银芳、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34 10,460 审理中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 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青、杨士勇 被告: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 审理中 35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 17,181.47 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 审理中 36 13,121.33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 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单新宝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37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000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单新宝。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38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998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39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990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白永锋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40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010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公司涉及的查封冻结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公司现有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自查,公司从未实施过上述 40 宗案件涉及的借款或担保行为,相关 案件涉及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应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 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或担保导致,但相关 诉讼、仲裁案件的最终结果,仍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为准。 截止目前,河南长葛法院审理的 4 宗案件已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已向许 昌中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尚未作出终审裁决,一审判决亦未生效。除上述 4 宗案件之外,尚无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 任,公司现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备查文件 1、“(2018)粤民终 2111 号”《民事裁定书》 2、“(2018)浙 0105 民初 1222-122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