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8)粤 0305 民初 6035 号”案件 1、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南山法院”)下发的“(2018)粤 0305 民初 6035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南山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小贷”)的起诉。 2、本次被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诚正小贷,受理法院为广东南山法院“(2018)粤 0305 民初 6035 号 ”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4 月 17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3、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南山法院下发的“(2018)粤 0305 民初 6035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 广东南山法院认为,公司被伪造印章一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集资 诈骗一案,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已立案侦查。根据浙江省绍兴市公安 局上虞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属于上述案件立案侦查的范围。有鉴于 此,因本案存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在未有证据证明相关刑事案件已侦查终结的情 况下,本案尚不能确定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 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 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 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故裁定:驳回诚正 小贷的起诉。 (二)“(2018)浙 0703 民初 1039 号”案件 1、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金东法院”)下 发的“(2018)浙 0703 民初 1039 号”《民事裁定书》,金华金东法院裁定驳回原 告庄立群的起诉。 2、本次被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庄立群,受理法院为金华金东法院“(2018)浙 0703 民初 1039 号”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4 月 16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 3、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金华金东法院下发的“(2018)浙 0703 民初 1039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 金华金东法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 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周建灿因故死亡。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由绍兴市 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周建灿亦涉嫌上述犯罪,但因其已死亡未再列为犯 罪嫌疑人。本案实质上是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属于公 安机关侦查范围,本案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刑事案 件先行处理。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庄立群的起诉。 (三)“(2018)粤 03 民初 736 号”案件 1、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下 发的“(2018)粤 03 民初 736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驳回原告深 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的起诉。 2、本次被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国投公司,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2018)粤 03 民初 736 号”案件 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 3、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下发的“(2018)粤 03 民初 736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载明, 深证中院认为,公司被伪造印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等案 件,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已立案侦查。本案中,国投公司起诉依据的《保证 合同》《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均涉嫌经济犯罪事由,涉案保证合同的 成立与否以及公司责任的承担需取决于上述刑事案件对公章事宜的认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 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裁定:驳回原告 保理公司的起诉。 二、公司所涉及的财产保全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仍有 9 个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银行账户被冻结额度合计 为 40,488.00 万元(该统计口径包括了法院同一裁定书在不同银行重复冻结累计 计算的情况),实际被冻结金额约为 4,395.45 万元;除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外,公 司名下 14 处不动产(为主要生产性用房)、商标注册号为 5680379、10085678、 5183700 号的商标所有权、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技”) 99.00%股份、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00%股权、 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51.00%股权也被法院冻结。其中子公司红相科 技 2018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25,113,205.64 元,占公司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 56.29%;子公司中强科技 2018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15,749,150.19 元,占 公司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5.30%。 三、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就其审理的涉及公司的 4 宗民事案件已作出判决, 公司一审败诉,涉及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公司已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要 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截止目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是否会支持公司的 上诉请求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 36 宗诉讼案件及 4 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 金额 254,097.23 万元。其中,7 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涉 及标的金额 28,233.40 万元;1 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涉及标的金额 4724.29 万元;3 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金额 22,844.61 万元;14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6 宗为终审驳回),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标的金额 70787.41 万元;4 宗案件一审判决,涉及 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其余 11 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标的金额 121509.5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原告:庄立群 被告:汪银芳、章藕莲、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1 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5,100 起诉 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浙江金盾消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2 500 防器材有限公司。 起诉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3 5,166.18 第三人: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起诉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4 4,074.67 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 起诉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法院一审裁定驳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回原告起诉 被告:周建灿、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5 5,339.52 2、法院终审裁定驳 第三人: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回原告起诉,维持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裁定。 原告:东方华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6 4,500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起诉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 第三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绍兴中院一审驳 回原告起诉,原告 提起上诉,浙江省 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院终审维持原裁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7 15,052.5 定。 第三人: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 2、中泰创盈向最高 受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申诉,最高院裁 定驳回中泰创盈再 审申请。 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浙江金盾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 8 19,000 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 原告起诉 气设备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和根 1、法院一审裁定驳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 回原告起诉 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 9 2,013.2 2、原告提起上诉,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 杭州中院终审维持 周纯。 原裁定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斌 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10 4,126.4 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 起诉 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志萍 上城区法院一审裁 被告: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 定驳回原告起诉, 11 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 4,155.3 原告提起上诉,杭 力容器有限公司、周纯、张汛。 州中院终审维持原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 原告:唐利民 上城区法院一审裁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 定驳回原告起诉, 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 12 5,140 原告提起上诉,杭 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 州中院终审维持原 周建灿。 裁定。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13 556.27 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受理 起诉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国亮 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14 13,063.37 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 起诉 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张汛。受理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尧 被告:周纯、汪银芳、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 1、法院一审裁定驳 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15 10,460 回原告起诉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 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敏 上城区法院一审裁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定驳回原告起诉,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6 2,000 原告提起上诉,杭 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 州中院终审维持原 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章藕莲、汪银芳、周纯。受理法 裁定。 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汪银芳、周纯、章藕莲、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17 2,600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缝钢管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原告:蔡远远。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18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3,605.6 原告已撤诉 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纯。 受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仲裁申请人:刘立强 仲裁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浙 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 19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 5,500 请 司、张汛、汪银芳(周建灿的妻子,法定继承人)、周纯 (周建灿的儿子,法定继承人)、章藕莲(周建灿的母亲, 法定继承人)。仲裁机构:长沙仲裁委员会 20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724.29 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 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马夏康、王震、浙江金盾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信远 被申请人:周纯、汪银芳、张汛、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 仲裁委员会决定中 21 5,000 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 止仲裁 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 广州仲裁委已决定 22 防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9,553.83 中止仲裁 限公司。 受理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周世平 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 仲裁委已决定中止 23 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章藕莲(汪银芳、周纯、 8,290.78 仲裁 章藕莲以周建灿继承人身份作为被申请人)。受理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4 3,822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5 5,190.32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6 2,055.48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钢剑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 27 5,460 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青、杨士勇 被告: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 28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 17,181.47 审理中 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 审理中 29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 13,121.33 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 30 7,204.9 审理中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芳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31 5,300 审理中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 32 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 20,683.74 审理中 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3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683.74 审理中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 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 34 5,000 审理中 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纯、汪银芳、章藕莲、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 35 1,304.03 审理中 公司。 受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6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 1570.31 审理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单新宝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37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000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38 原告:单新宝。 1,998 1、收到一审判决 序 标的金额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书,公司承担还款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责任。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2、公司向许昌中院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二审法 院尚未作出判决。 1、收到一审判决 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书,公司承担还款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责任。 39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990 2、公司向许昌中院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提出上诉,二审法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院尚未作出判决。 原告:白永锋 1、收到一审判决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 书,公司承担还款 40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 1,010 责任。 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2、公司向许昌中院 受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截止目前,撤诉及驳回起诉(包括一审驳回起诉、终回起诉)的案件合计已 达到 21 件,占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 52.50%。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公司涉及的查封冻结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现有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自查,公司从未实施过上述 40 宗案件涉及的借款或担保行为,相关 案件涉及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应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 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或担保导致,但相关 诉讼、仲裁案件的最终结果,仍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为准。 截止目前,仅有河南长葛法院审理的 4 宗案件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已向 许昌中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尚未作出终审裁决,一审判决亦未生效。除上述 4 宗案件之外,尚无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 任,公司现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1、“(2018)粤 0305 民初 6035 号”《民事裁定书》 2、“(2018)浙 0703 民初 1039 号”《民事裁定书》 3、“(2018)粤 03 民初 736 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