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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公告2019-01-29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第一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4076.67 万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后续可解除
       相关财产保全事项,对上市公司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 诉讼情况概述
      1、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正”)因与浙
   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周纯、汪银芳、章藕莲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8)皖 01 民初 310 号”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提起了上诉。
      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7 日、10 月 3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民
   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2018-173)。
      2、合肥国正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终审裁定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安徽高院下发的“(2019)皖民终 66 号”《民事裁定书》,主
要结论如下:
   驳回上诉人合肥国正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特别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共收到 36 宗诉讼案件及 4 宗仲裁案件材料,合计 40
宗案件,涉及标的金额 25.41 亿元(其他案件的情况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公司从未实施过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或担保行为,相关案件涉及的款项均未进入
公司账户。本次案件的驳回,系法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对公司其他尚在
审理中的案件有借鉴意义。公司目前涉及到的其他案件,均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
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或担保导致,但
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最终结果,仍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
为准。


   四、备查文件
    1、“(2019)皖民终 66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