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的公告2019-02-12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第九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3,121.33 万元
法院处理结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
司的起诉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裁定为生效裁定,对公司无负面影
响
一、 诉讼情况概述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铁投”)因
与被告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
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8 年 2 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
提起诉讼。
原告称公司与原告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就周建灿、马夏康向原告的借款
13000 万元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周建灿、马夏康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
证责任并出具了股东会决议,遂起诉要求公司就 13000 万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
带责任。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二、公司的抗辩意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湖北高院提出的抗辩意见如下:
(一)公司要求湖北高院在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先
行处理,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已对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予以立案侦查,目前仍在侦查过程中,且公
安机关已将本案列入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公司要求湖北
高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9 月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 4250 号]《民事
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先行处理。
(二)即使湖北高院进行实体判决,公司也要求湖北高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
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原告提交的《保证合同》中加盖的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王淼根私章、
《股东会决议》中加盖的公司公章、股东王淼根、陈根荣的签名均为伪造,原告
诉称的《保证合同》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应承
担任何责任。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经合法程序审议通过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
所述的担保事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也从未有过该担保事项。《担保合同》
因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存在损害广大股民利益和扰乱证券市场等
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无效。
3、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
成要件,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包括北京高院、广东高院、上海高院在内的众多法院已有上市公司违规
对外担保的相关判例出台,在该些案例中,即使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真实存在的,
该等担保也因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被认定为无效。而在本
案中,公司的印章及股东签名均系伪造,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也从未经合法
程序审议通过该担保事项,该等担保当然也属无效,公司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 2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内容为:武汉铁投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向湖北高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
公司的起诉。湖北高院认为,武汉铁投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裁定准许武汉铁投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当期损益无负面影响,但对公司其他案件的推进及日常经营
的开展有一定积极意义。
五、备查文件
1、“(2018)鄂民初 2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