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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的公告2019-02-19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第八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7,181.47 万元
        法院处理结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
        司的起诉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裁定为生效裁定,对公司无负面影
        响


   一、 诉讼情况概述
    原告胡青、杨士勇因与马夏康、周纯、汪银芳、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
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章藕莲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8 年 2 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提起诉讼。
    原告称公司与原告胡青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周
建灿、马夏康向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了相关
文件,遂起诉要求公司就尚欠本金人民币 17,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后因湖北高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被告之一周建灿已死亡,需要待其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4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2018-060)。


    二、公司的抗辩意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湖北高院提出的抗辩意见如下:
    (一)公司要求湖北高院在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先
行处理,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已对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予以立案侦查,目前仍在侦查过程中,且公
安机关已将本案列入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公司要求湖北
高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9 月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 4250 号]《民事
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先行处理。
    (二)即使湖北高院进行实体判决,公司也要求湖北高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
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原告提交的《保证合同》中加盖的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王淼根私章、
《股东会决议》中加盖的公司公章、股东王淼根、陈根荣的签名均为伪造,原告
诉称的《保证合同》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应承
担任何责任。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经合法程序审议通过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
所述的担保事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也从未有过该担保事项。《担保合同》
因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存在损害广大股民利益和扰乱证券市场等
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无效。
    3、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
成要件,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包括北京高院、广东高院、上海高院在内的众多法院已有上市公司违规
对外担保的相关判例出台,在该些案例中,即使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真实存在的,
该等担保也因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被认定为无效。而在本
案中,公司的印章及股东签名均系伪造,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也从未经合法
程序审议通过该担保事项,该等担保当然也属无效,公司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 21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内容为:胡青、杨士勇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向湖北高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湖北高院认为,胡青、杨士勇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系
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裁定准许胡青、杨士勇
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当期损益无负面影响,但对公司其他案件的推进及日常经营
的开展有一定积极意义。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 36 宗诉讼案件及 4 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其中,
10 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14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
告起诉(8 宗为终审驳回),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上述撤回及驳回的案件
数量已占到总数的 60%。在其余 16 宗案件中, 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
3 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4 宗案件一审判决;8 宗案件尚
在审理过程中。


   五、备查文件
    1、“(2018)鄂民初 21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